苗檢觀護佐理員性騷擾社會勞動人 約開房間還襲胸
前苗栗地檢署謝姓觀護佐理員,因性騷擾一名社會勞動人,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性騷擾案件,前苗栗地檢署謝姓觀護佐理員,因性騷擾一名社會勞動人,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原任職於苗栗地檢署,負責監督社會勞動人執行勤務。案發於111年10月11日,當天上午10時許,謝男結束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場社區宣導活動後,藉故邀請被害人至其車內傳送活動照片。在車內後座,趁被害人毫無防備之際,觸摸對方臀部及胸部各一下,被害人當場反抗並迅速下車。
事後,被害人因擔心自身安危及勞動進度,起初未立即報案。直至聽聞謝男曾對其他社會勞動人有類似不當行爲後,決定向苗栗地檢署申訴,並向警方報案揭發事件。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於偵訊及庭審中均具結詳述案情,描述遭性騷擾的過程具體且一致,並無矛盾之處。被害人表示,案發後曾向其他社會勞動人提及,並因事件受到心理影響,甚至向同事請求協助留意謝男行蹤。經查,被害人與謝男間並無仇隙,且被害人提出指控需承受名譽受損及法律風險,無故誣陷的可能性極低。
此外,多名證人證述,案發後曾聽聞被害人傾訴謝男「邀她去開房間,還有摸她的胸部」性騷擾的經歷,並注意到其情緒不安的表現。這些供詞與相關調查報告相互印證,進一步佐證謝男的性騷擾行爲。
謝男在庭上否認性騷擾,僅承認案發當時與被害人在車內討論工作事宜,並辯稱當時手臂不小心碰到對方。但法院認爲其陳述與被害人、證人證詞不符,缺乏說服力。法院最終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謝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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