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雙重課稅生效前 4大點應注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黎芳。(安永提供/吳靜君傳真)
美國參議院通過臺美避免雙重課稅相關法案,對於赴美投資的臺商而言,有助減輕過往被雙重課稅的壓力,該協議目前還未生效,建議臺商要檢視4大要點,一旦生效後就可無縫接軌地享受法案所帶來的好處。
首先,考慮調整投資架構,改爲直接投資以適用較低的扣繳稅率。這次美國稅法修正,使得臺商投資美國最重的30%股利扣繳稅款,可以降低至15%;其中,股利分配前連續12個月持續表決權超過10%,可進一步降低扣繳率達10%。臺商以往透過海外控制公司,如英屬維京羣島,百慕達等間接投資,可以考慮調整投資架構,改爲直接投資以適用較低的扣繳稅率。
其次,確認是否適用相關優惠稅率。在適用臺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時,須遵守美國稅約範本的規定,且受利益限制條款的拘束,比臺灣目前對被動性所得適用租稅協定規定,僅需對方國家出具居住者證明及所得者自行填發的受益所有人聲明,要嚴格許多。因此,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時,應請專家就個案事實進行詳細評估,以免與美國稅局意見相左而受罰。
若美國避免雙重課稅法,不但降低在美國稅負,同時有利解決臺商透過第三地投資,面臨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衝擊,匯出的股利更可直接在臺灣扣抵。同樣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也可降低到10%,利息及權利金費用在符合稅法規定範圍內,得抵繳聯邦稅及州稅,以債取代股本投資的規畫具有吸引力。
金融面而言,投資美國金融商品利息若屬投資組合利益,本享有免稅,而銀行基於授信業務取得的利息則不在此列。來自授信業務的利息所得,以往適用30%的扣繳稅款,以後有機會降到10%,大大降低臺灣金融業總部及非美國分行在美國市場參與聯貸案的稅負成本。
最後,若無常設機構,則營業利潤免稅。臺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也比照美國所簽訂的其他租稅協定,有營業利潤及常設機構的規定,法案施行前,臺商在美國如果有租物流倉儲,會擔心是否被認定該公司在美國有貿易或商業行爲,導致需要在美國報稅。
法案施行後,在美國是否有常設機構,且在美國有貿易或商業行爲的條件更高,一般的物流倉儲可能未達常設機構的規定,即在美國交易案未構成常設機構,或該獲利行爲沒有透過常設機構進行,取得的利潤可以主張營業利潤免稅,不過,判斷是否爲常設機構則須要看相關事實及交易安排,屬於個案判斷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