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審判 眾口鑠金如公審

柯文哲有沒有罪?犯什麼罪?誰說了算?最近三週民衆如果遊走於新聞臺,看政論節目或看某週刊,似乎媒體已經替代法院定了「圖利罪、貪污罪」,柯文哲就等着坐牢了。

這就是「媒體審判」,所謂媒體審判就是媒體透過新聞與評論,明示或暗示當事人有罪;現在的新聞與政論節目對柯就是如此。

媒體當然可以報導柯案,而且此案涉及新聞價值的「事」與「人」的顯著性,當然應該報導,但事實查證與平衡報導這兩個原則都不能忽視,有某臺記者說經營檢調這條線至少七年,柯文哲住家搜出的隨身碟非常確定是指一五○○萬;單一消息來源的爆料是真的嗎?如何證明其爲真?有讓柯家或民衆黨辯解或澄清嗎?

這記者可能會以有明確消息來源且以「保護消息來源」作爲辯護,但有明確消息來源並不保證消息爲真。二○一八年韓國瑜參選期間,中天報導「兩百萬噸文旦倒入曾文水庫」,被NCC處罰,併成撤照理由之一,該新聞也是農民爆料,顯示有明確消息並不保證可以免罰,媒體制播過程中「事實查證」還是必要的。

此外「保護消息來源」是以公共利益爲前提,以確保消息來源不會因泄漏消息導致工作或財產、生命威脅或損害;但若消息來源真來自檢調,則消息來源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專業倫理,也有泄密刑責,並不符合「保護消息來源」要件。

還有名嘴爆料陳佩琪連看兩棟豪宅要求刪監視器,甚至有新聞說「專家:恐有法律責任」,這則報導可能是有人向名嘴爆料,名嘴就在評論節目講出,接着就有其他媒體在新聞中跟進報導。

這是典型的有聞必錄,缺乏常識判斷,試問哪個人買房只看一間?看兩間根本不是新聞,熱心路人甲向名嘴爆料,行走江湖多年才能當名嘴,應有基本判斷力,不能撿到籃子都是菜,在政論節目煞有其事評論,更瞎的是後續新聞報導,還說要求刪監視器「恐有法律責任」,名人看房要求保密可以理解,但監視器要刪不刪,是業主或管委會的判斷,哪來的「法律責任」。

電視政論節目是公共平臺,當然可以各抒看法,這也是言論自由的展現,但言論自由也應符合「事實查證」原則,不能信口開河。二○二二年臺北市長選舉期間,某臺政論節目談及某候選人父親緋聞,對女主角指證歷歷,最後名嘴、主持人,連電視臺負責人都被罰;名嘴信口開河,不能免責,主持人也會被拖下水,焉能不慎。但現在政論節目,常是名嘴開頭,主持人蔘與圍毆,完全忘卻主持人應扮演「中立引言人」的角色。

柯案的新聞與評論荒腔走板,「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沈慶京,一五○○小沈」,多少記者成爲柯南;「傳扣柯親友保險箱」,事實上只有陳珮琪的兩個保險箱;「陳佩琪分批存款金額暴增至六百餘萬元」,根本沒這回事;「柯不抗告律師神解析!民衆黨『邪教化』?」已涉誹謗;「朝聖行程?白營開講聲援阿北,竟和爭議豪宅、商辦同條路」,活動辦在立法院外又有事了?

媒體報導柯案,已變成對待政敵的紅衛兵式的鬥爭,如同遊街公審,這是我們要的民主和新聞自由嗎?務請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