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學招收女生會受歧視嗎?
蘇西是我的女朋友,她雖然在美國取得了博士學位,也拿到了綠卡,但是一直不想入美國籍,因爲她一直忘不了自己的“方塊字”之夢,想回國做個醫學雜誌編輯之類的工作。前些年她專門爲此回國了一趟,回美后卻二話不說迅速辦了入籍手續,快得讓我眼花繚亂。原來這一次回去求職,人家常常明碼實價地標明:男性,三十五歲以下等等。她看着我說:這些在美國明顯違法的事情,爲什麼在中國就可以橫行無阻呢?
我笑笑無語。
她接着說:不光是求職,就是考大學,我家女兒回去的話都得比男孩兒高出很多分才能錄取到同樣的學校……
說到美國大學的錄取,我想起美國的聯邦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這個法案主要是爲了促進機會平等,以保證美國公民不會因爲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或出生國的原因,在就業、受教育、或經商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尤其是少數民族和羣體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平權這個詞彙首先出現在1961年3月6日肯尼迪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上,當時主要是涉及到種族;後來的幾年中,平權法案被不斷修正,1967年10月13日,又加上性別的因素來保護婦女的利益。平權法案嚴格規定,用上述的因素劃分配額(Quotas)包括分數線是違法的,任何一個僱主、大學、或機構都不能設定種族或性別的錄用比例。
聯邦平權法案實施以後的幾年間,高等教育有點走向另一個極端,開始在錄取上過度傾向於錄取黑人等少數民族。1978年一位名叫Allan Bakke的白人男生,因兩次被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拒絕, 憤然起訴,認爲自己沒被錄取是因爲平權法案被過度濫用,以致侵犯了他的權力。這個案子吸引了全國的注意,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Bakke獲勝,認爲機會平等適用於任何的種族和性別,平權法案的實施過程中不能矯枉過正。
男女平等在美國的大學的錄取上是必須得到絕對保證的,近代的案例更證實了這一點。很多年來,弗吉尼亞軍事學院(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簡稱 VMI)一直不招女生,199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以7:1(一名大法官因爲兒子正在該校上學而回避)投票認定,VMI以性別爲招生條件的規定違憲平等法案的第14修正案,至此VMI不得不開始招收女生,這是美國最後的一個只招收男生的公立學校。今天,從網上可以找到的弗吉尼亞所有公立大學的男女生的比例來看,女生在校率已經接近60%,而不論是政府、還是學校似乎爲此從未因此擔心什麼。好消息是,蘇西后來在我任教大學的國際部找到了職位,這個行政管理的部門居然也好似女人的世界,包括最高主管。她的女兒今年也如願被紐約大學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