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的故事》,爲愛執着有法護航
原標題:《玫瑰的故事》,爲愛執着有法護航
近日,電視劇《玫瑰的故事》引發許多觀衆熱議。劇中,出生於書香世家的黃亦玫熱愛藝術,本科畢業工作後與合作伙伴莊國棟相識相愛,但兩人最終因對未來的規劃不同而分道揚鑣。黃亦玫重返校園求學深造,畢業後與學長方協文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因不同的工作、生活理念最終選擇了離婚。創業後的黃亦玫,遇到了自己的靈魂伴侶傅家明,可傅家明只剩幾個月的生命,兩人這段愛情最終以生死離別畫上句號。
雖然幾經波折,但黃亦玫沒有就此消沉,還是一如既往地爲活出更精彩的自己而努力着。本期【追劇學法】,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臨沂)律師事務所主任胡月麗帶大家一起來看《玫瑰的故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
場景一:黃亦玫和方協文結婚後,隨着黃亦玫懷孕,方協文的處處照顧變成了處處控制。黃亦玫因疑似子癇入院觀察,便讓方協文替她向單位請假,結果方協文沒和黃亦玫商量,自作主張替黃亦玫辭了職。未經本人同意,能替他人辭職嗎?
員工的家屬代爲辭職的行爲是否有效,要區分家屬是否有相關代理權,以及辭職是否爲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導致無效的情況進行判斷。
劇中,方協文未經黃亦玫同意擅自代她辭職,顯然是無效的。但若後期在單位的確認下,黃亦玫對方協文代爲辭職一事進行追認或者未表示反對並配合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這時可以認定方協文代爲辭職的行爲是有效的。
場景二:黃亦玫懷孕後,因爲方協文阻撓一直沒有外出工作。直到孩子準備上幼兒園時,黃亦玫纔開始找工作,還沒入職,就被方協文自作主張找了藉口替黃亦玫拒絕了這個工作邀約。之後,方協文實時監控妻子的行蹤,甚至在黃亦玫的手機上裝定位軟件。跟蹤、控制家庭成員,違法嗎?
對家庭成員的精神侵害、人身自由控制等行爲,可能被認定爲家庭暴力行爲。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誹謗、散佈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爲。若遭遇家庭暴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場景三:蘇更生16歲時曾被繼父強姦,而她的親生母親不僅沒有替她做主,反而責怪蘇更生。長大後的蘇更生自食其力立足北京,但家裡大事小事還要找蘇更生出錢出力。一次,蘇更生的媽媽打來電話,說蘇更生的繼父開車出了事故,找蘇更生要錢。現實中,對於這樣的家庭,子女是否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爲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父母是作爲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曾經的過錯而不盡贍養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不附加條件的。
法定的免除贍養義務的條件非常嚴格,包含以下三種情形: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能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爲,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遺棄子女等行爲的。
場景四:多年後,蘇更生的繼父又猥褻鄰居家6歲的小女孩,蘇更生爲了將作惡多端的繼父送進監獄,作爲曾經的受害者證明了繼父是慣犯。猥褻、強姦幼女,有何法律後果?
對於性侵犯罪,法律採取從嚴懲處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加重處罰,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員及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實施強姦的,更要從嚴懲處。對猥褻兒童罪,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劇中,蘇更生繼父猥褻兒童多人,並且曾有強姦蘇更生的行爲,符合加重處罰的情形,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鑑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爲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鄒星宇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