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報備赴88會館…懲處逾時效 陳檡文記過撤銷

警大前校長陳檡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陳檡文原是警大校長,因「八八會館」一案爆發後,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卅一日自願退休生效;內政部認爲陳二○一七年八月擔任警政委員期間,與林秉文、林彥廷接觸、接受招待,事前、事後均未報備,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記過一次懲處。

陳檡文不服,提複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認爲,林秉文因煙毒、妨害自由、詐欺案件,而林彥廷則因強盜案件,均經法院判刑確定,都屬交往規定所稱的特定對象。

然而,陳檡文未經事前申請覈准,即於二○一七年八月廿四日晚間前往「八八會館」與林秉文、林彥廷餐敘,事後也沒有提交報告陳核,確實違反交往規定。

北高行指出,雖然陳檡文違反規定,但他赴「八八會館」餐敘的時間,與內政部做出懲處的時間,兩者相距超過五年,無論依內政部二○一七年函令的三年懲處權行使期間,或是二○二○年令釋所稱五年懲處權行使期間,均不得做成本案處分,認爲陳請求撤銷處分有理由,判陳勝訴,撤銷記過處分及複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