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化妝品抽大獎?“加好友”即可獲利?東莞第一法院發佈消費者被騙...

臨近“雙十一”消費節點,有不法分子會藉機冒充電商平臺客戶或通過社交平臺進行誘騙,消費者在網購之餘也要提高警惕,以防掉入不法分子的電信詐騙陷阱。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發佈兩起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

買化妝品抽大獎?假的!

被告人陽某、陳某安成立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聘請了被告人黎某龍、劉某、吳某信等業務員。被告人陽某負責公司進出貨、公司入賬等財務工作;被告人陳某安負責人事管理;被告人劉某、吳某信等人爲業務員。該公司業務員主要通過冒充年輕女性騙取被害人信任,並通過誘導被害人購買劣質化妝品以換取抽獎機會,並保證每次均能中獎,從而詐騙被害人財物。而中獎獎品分別爲一等獎某牌手機、二等獎爲價值888元的“某揚會員卡”全網視頻會員一年,實際成本價不到10元以及三等獎爲218元現金紅包。抽獎微信小程序爲被告人陽某在後臺操控,被設置爲100%中二等獎。待被害人多次購買或者投訴時纔給出少量三等獎,而一等獎實際上並不存在。業務員所發的朋友圈中一等獎的截圖爲僞造,以此騙取被害人爲抽中一等獎而購買產品抽獎。

經統計,被告人陽某、陳某安的涉案金額爲133萬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陽某、陳某安、黎某龍、劉某、吳某信等人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判決被告人陽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陳某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黎某龍、劉某、吳某信等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追繳以上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李珮提醒,社交交友平臺的“送紅包”等抽獎等推廣活動層出不窮,這些利益優惠的背後,往往隱藏着不法分子的套路。所謂的購物贏大獎,實際上是打着網購的幌子,以參加抽獎活動爲誘餌而實施的網絡詐騙活動。消費者應儘量選擇正規平臺,對於需要通過添加網絡好友、加入社交羣進行購物的方式應持以謹慎態度。在購物中一旦發現被騙,應第一時間通過相應平臺舉報對方,並將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等相關證據收集保存,攜帶相關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冒充客服“加好友”即可獲利?判刑!

2023年2月中旬開始,被告人付某強受上家的委託,在東莞市某鎮的住處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及同住人員蔣某濤、伍某燕的手機號碼,冒充多個電商平臺的客服,撥打上家提供的客戶電話,進行邀約添加微信,每成功添加一個微信獲利50元,至今獲利約2300元。經覈查,經付某強的手機號碼撥打被害人的電話。被害人添加微信後被電信網絡詐騙。共關聯兩宗電信詐騙案件,其中,被害人鄭某被騙6000元,被害人孫某被騙221276元。2023年3月3日,付某強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付某強的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鄭某經濟損失6000元,並代其退繳違法所得2300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付某強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協助他人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付某強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法院判處被告人付某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該案承辦法官樑躍表示,不法分子事先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消費者的購物信息及電話號碼,謊稱是電商客服,以贈送禮物等理由誘導消費者離開官方平臺添加社交平臺好友,從而進一步套取消費者的銀行卡號、驗證碼等信息,最後將消費者的錢財騙走。現實中,也有不法分子以點擊“退貨鏈接”“激活退款通道”“繳納退款保證金”等各種理由,誘導受害人轉賬匯款。法官在此提醒,正規的網購退款會由支付渠道原路返回,不需要買家再進行任何操作。若網購遇到問題,請通過平臺官方渠道聯繫客服,不要輕信陌生微信的添加請求。對於涉及錢財的要求,要高度警惕,仔細覈對對方的身份,及時登錄官方平臺或向相關部門覈實,確保財產安全。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胡敏怡、朱蕾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黎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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