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傳武漢肺炎「第八例在XX醫院」 雲林1人遭罰3萬緩起訴

雲林李姓民衆散播武漢肺炎病患確診醫院不實訊息,遭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繳納3萬元緩起訴金。(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李姓被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李民於《Instagram》個人頁面上,張貼武漢肺炎第八例確診的圖片,並註記「各位第八例病患是在虎尾若瑟確診的,所以出門一定要記得戴口罩」等文字,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傳染病疫情之不實訊息罪,事證明確,已予以緩起訴處分。

衛生福利部於2020年1月15日已將武漢肺炎公告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系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李姓被告未經查證,即於1月30日上午,在雲林縣虎尾鎮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Instagram》個人頁面上,張貼一篇公佈武漢肺炎第八例確診的新聞圖片,並有註記「各位第八例病患是在虎尾若瑟確診的,所以出門一定要記得戴口罩」等文字,以此方式散佈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使特定醫療院所遭誤解,致人心惶惶。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李姓被告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傳染病疫情之不實訊息罪,事證明確,但因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處以緩起訴一年處分,並須向公庫繳3萬元緩起訴金。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爲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爲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雲林地檢署依照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指示,迅速嚴正偵辦與疫情有關刑事案件,雲林地檢署表示,在獲悉案情後迅速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呼籲民衆,面對傳染病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各項宣導,對於相關疫情資訊更應謹慎面對,切勿以訛傳訛,散播不實訊息,以免觸法

雲林地檢署提醒,若發現有任何散播不實訊息,或對已徵用之防疫物資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等違法情事,均可向檢警舉發,檢察官會立即偵辦,守護民衆健康。

▲雲林李姓民衆散播武漢肺炎病患確診醫院不實訊息,於《Instagram》個人頁面上,張貼武漢肺炎第八例確診的圖片,並註記「各位第八例病患是在虎尾若瑟確診的,致人心惶惶。(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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