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責任險條文變更損旅客權益 業者怒轟:走回頭路
旅客參加旅遊團,旅行社都會代爲投保最低200萬元的契約責任險,最高可投保至500萬元,旅客遇到天災或意外,就算旅行社無過失都可以理賠,但該條文日前被保險公司片面修改。圖爲瑞士深度旅遊行程。(長泛旅遊提供/陳祐誠傳真)
旅客無論參加國旅或出國的旅遊團,旅行社都會代爲投保最低200萬元的契約責任險,最高可投保至500萬元,旅客遇到天災或意外,就算旅行社無過失都可以理賠。但旅行業指控,該條文日前被保險公司片面修改,甚至得到金管會撐腰,把理賠改爲旅行社有過失才能賠滿500萬元,制度大走回頭路,更損害每年3、4000萬人次旅客的權益。
中華優質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奇嶽指出,去年曆經防疫險之亂後,保險業賠到怕了,有人甚至要賣大樓求生,因此現在開始在一些保障權益上動手腳,最近的例子是契約責任險。
按照法規,旅客參加國內外的旅行團,旅行社都要代保至少200萬元的契約責任險,主要精神是預防旅客遇到意外時,中小型業者賠不出錢,損害旅客權益。旅行社若要加保到300萬元、甚至500萬元,每個級距的差額不大,旅行社一般都會多保,給足消費者保障。
李奇嶽說,目前的規定是無論投保多少,旅行社無過失皆可理賠,旅客摔下樓梯、在浴室滑倒受傷,這些明顯不是旅行社的問題,保險都會賠。未來條文改變,投保從至少200萬元提高爲250萬元,且維持無過失可理賠,對此旅行社樂觀其成,但另外的250萬元變成「旅行社顯有過失」才能理賠,讓旅行業炸了鍋。
李奇嶽指出,要旅行業「顯有過失」,比遇到天災的機率還要低,例如有人敢去租沒有營業執照的車子嗎?有導遊敢跟旅客起衝突把人打到受傷嗎?這機率太低了,且等於是要旅客去跟旅行社打官司,上法院認證,但業者哪會願意去被貼上標籤?可預見的是,未來旅行社只會幫旅客投保最低的250萬元保險,不再多保。
李奇嶽批評,這套制度是1995年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消費者及中小型旅行社,不料現在卻走回頭路,保險公司片面更改文字且得到金管會背書。2019年臺灣人出國1700萬人次、國旅團也約1700萬人次,每年攸關3000多萬消費者的權益,就這樣被「喬」掉了,盼政府刀下留人,在新規定宣佈前收手。
旅行社總會國旅召集人林義順、國民旅遊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朱永達也表示,保險是社會責任,重要的並非其創造的整體營收,而是在於承擔社會個人、團體風險的力量,產險公司30年前已建立良好的制度,卻因防疫險的前車之鑑,恐日後面臨鉅額理賠,以致利用法規漏洞及欠周延的法條,限縮保障範圍,而金管會竟也配合演出荒唐鬧劇,懇請主管機關再審慎考量其中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