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未來:氣候變遷因應法對智慧財產權的挑戰
《當代法律》第17期:氣候變遷因應法 對企業之影響
氣候變遷對人類構成之威脅,早已成爲國際談判的焦點。過去30年間,國際社會努力建立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架構,卻在利益和政治角力中陷入僵局。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議,超過190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旨在通過全球管制方式減緩溫室效應引起的氣候暖化問題。然而後續的「京都議定書」 和「巴黎協定」 成效有限,美國甚至啓動退出巴黎協定的程序。儘管在多方考量下美國於2021年重返巴黎協定,仍可看出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在氣候變遷的政策與態度上,尚有極大的共識落差。
尤其關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和技術移轉規範是否應納入氣候變遷框架的討論,在談判過程中,各方難以達成共識。主要原因是已開發國家認爲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應交由有權限和經驗的國際組織處理,並應加強氣候變遷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但發展中國家認爲技術應該共享,纔能有效解決氣候變遷迫在眉睫的問題。因此,在全球氣候變遷協商中,智慧財產權制度僅以間接方式存在於規範架構中,即透過強化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合作機制,充分落實技術開發與移轉,以改善對氣候變化的復原力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盤點現有技術的佈局與擴散,以因應氣候變遷的韌性。然而,在強調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時,也必須考量過度保護智慧財產權可能會對技術創新或移轉產生不當影響,例如限制技術的流通與應用,或對技術移轉構成障礙。氣候變遷與智慧財產權之關係涉及幾個層面的議題,主要包括技術創新、技術移轉與國際合作等。首先,技術創新與技術移轉,是實現氣候變遷減緩的重要手段,這是由於透過綠色技術的革新與推動,可有效加快創新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如巴黎協定第10條即明白指出,成員國應充分落實技術開發與移轉,並注意技術對於執行巴黎協定中減緩與調適行動的重要。
「綠色繁榮的競賽已經開始。面對唯一的真正選擇,是選擇跟上腳步,還是落後於時代脈動?規劃未來的最佳方法就是確保所計劃的正是你期望的未來」。這是開放創新技術交換平臺GreenXchange於2010年推出時的宣傳詞,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節能與減排效能、推動氣候適應措施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等方面與國際趨勢保持一致,但該法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指引或政策相對較少。永續發展不應該是個負擔,而是個機會。期待臺灣把握這樣的機會,真正跟上腳步。(作者爲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