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蟑螂與統促黨往來密切 3嫌交保列治平對象
綠能蟑螂與統促黨往來密切,3嫌交保列治平對象。(雲林地檢署提供/張朝欣雲林傳真)
雲林地檢署去年起接獲多件綠能蟑螂情資,偵辦後發現綠能蟑螂常業犯罪集團向綠能廠商勒索財物或要求承包工程,被害廠商多達4家,且犯罪集團部分成員與統促黨張姓總裁往來密切,17日拘提4嫌到案,均提報爲治平對象,其中3嫌依參與犯罪組織、恐嚇取財等罪嫌,分別以50萬元至10萬元交保。
雲林地檢署去年4月至今年3月間接獲綠能蟑螂相關情資,檢察長張春暉極爲重視,指示檢察官施家榮整合相關情資,發現將太陽能光電案場設在雲林縣口湖鄉的4家綠能廠商,遭受同一綠能蟑螂犯罪集團勒索,研判該犯罪集團疑似爲綠能蟑螂的常業犯。
檢察官施家榮、謝宏偉本月17日,指揮警方至雲林縣口湖鄉、臺南市安南區、臺中市西屯區等處執行搜索、拘提及約談,拘提楊嫌、曾嫌、曾嫌、黃嫌4人到案,同時約談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等證人到案說明。
綠能蟑螂以率衆包圍等手段,向綠能廠商勒索財物或要求承包工程。(雲林地檢署提供/張朝欣雲林傳真)
地檢署表示,楊嫌等4人自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間,向綠能廠商勒索財物或要求承包工程,同時以率衆包圍及阻撓施工、明示可透過鄉公所阻擋廠商送件、四處向各行政及司法機關檢舉、至太陽能案場附近綁布條等方式,使綠能廠商擔心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原物料價格上漲、利息負擔等不利益後果,而被迫與楊嫌等人協商。
檢察官訊後認爲楊嫌、曾嫌、曾嫌3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指揮、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第310條第2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等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但考量本案蒐證情形,認尚無羈押必要,分別命交保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黃嫌則限制住居在現住地,證人林哲凌請回。
檢警另外發現,該綠能犯罪集團的部分成員與統促黨張姓總裁往來密切,因而由檢察官施家榮、謝宏偉與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西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共組專案小組偵辦,將集團成員均提報爲治平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