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上兵值安官趴桌睡大頭覺 查哨軍官不見人喊口令當場活逮
陸軍上兵值安官趴桌睡大頭覺 ,查哨軍官不見人喊口令當場活逮。(中時資料庫)
一名陸軍333旅張姓志願役上兵,去年6月某日凌晨執勤營部軍械室安全士官時,因精神不濟,竟不顧衆要的軍械室安全,直接趴在桌上熟睡,遭查哨軍官巡哨時發現,立刻通報單位並送交憲兵隊偵辦,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廢弛職務罪,判張姓上兵3月,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張姓上兵,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凌0時至2時許,在屏東縣萬金營區內,奉命擔任營部聯合軍械室安全士官之職務,負責警戒夜間單位安全,卻因精神不濟而趴在桌上睡眠,廢弛其擔任安全士官之職務。
直到凌晨1時許,一名少尉帶着二兵至該哨所查哨時,發現沒有人出來行口令驗證,於是進入查看,發覺張姓上兵趴在安全士官桌上睡眠,於是立刻通報上級與憲兵隊進行查處。
法官認爲,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所規定「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係指對情況疏於警戒而未能立即報告或發現,致使軍事單位無法妥善處置,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後果之虞僅是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因此不以實際發生軍事上不利益之具體結果爲犯罪成立要件。
法官認定,張姓上兵坦承執勤時精神不濟於桌上睡覺,顯已廢弛職務,且恐會讓外人趁隙侵入該連隊,竊取或破壞重要軍事裝備之軍事上不利益,因此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
法官審酌張姓上兵身爲志願役軍人,應重法守紀,竟於擔任安全士官之職務時逕於桌上睡眠,已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念及他犯後坦承於衛哨時睡眠,判張姓上兵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