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經之聲-企業未來生存關鍵! 你應該認識的永續分類法
永續金融趨勢下,未來企業若無法從事或轉型爲永續「經濟活動」時,恐將面臨淘汰的命運。更爲了有效避免企業假永續名義進行「漂綠」之實,國際間相當重視永續金融的內涵,制定「永續分類法」,定義經濟活動的永續標準,並透過此一機制將市場資金導入「永續」經濟活動,創造具體誘因,並進而促進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歐盟率全球之先,2020年6月提出一套相對有體系架構的永續分類法,並確立「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及保護」、「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之保護與復原」六大關係人類生存的環境目的。在六大環境目的下,永續經濟活動必須符合3大要件:
1、對上述六大環境目的中,至少1項具實質貢獻(substantially contribute);
2、對其餘環境目的,皆未造成重大危害 (do not significant harm, DNSH);
3、遵守最低限度的社會治理保障(minimum safeguards),即確保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準則》和《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企業如果符合以上3大要件,即能優先取得資金,並真正對環境產生貢獻。目前此一作法受到多數國家歡迎及仿效,除了歐洲國家,如英國努力實踐之外,以東南亞爲例,新加坡於2021年1月提出綠色分類法及相關認定標準。新加坡除參考歐盟永續分類法外,併兼顧東協地區及國際間相關體系變化調整發展,以氣候變遷減緩環境目的爲例,新加坡以東協各產業部門過去幾年所統計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點爲參考,並依據國際能源總署的永續發展情境,制訂對產業可行的永續分類法。
另外,與歐盟不同的是,新加坡簡化爲四項環境目的,包括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升資源彈性,永續經濟活動則要求至少一項環境目的具實質貢獻,同時不得對其他任何一項環境目的有重大危害,亦不得對社會及經濟福祉有負面影響,且不得違反當地法規。在產業的經濟活動區分上,則參考國際及主要國家產業分類系統後,制訂農林業土地利用、不動產及建築、運輸及燃料、能源、製造、資通訊科技、廢棄物及循環經濟、碳捕捉及封存等8大領域,並於各領域中劃分數個不同經濟活動子類型。
新加坡對於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方法上雖與歐盟類似,但運作方式較爲寬鬆,概念類似於紅綠燈框架,屬於永續經濟活動將被歸類於綠燈,歸類於黃燈經濟活動則必須在下一階段訂定更精細的標準及要求,例如製造燃油車必須於落日期限內轉型爲製造電動車,在此轉型期間則符合黃燈經濟活動。
與我鄰近、採納永續分類法的還有馬來西亞,馬來西亞中央銀行於2021年4月公佈「氣候變遷基礎原則分類標準」,目前第一階段已公佈棕櫚油、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部門指南,未來第二階段預計公佈關於石油和天然氣、建築和基礎設施以及製造業的部門指南。
針對經濟活動永續性分爲三種等級,對於氣候變遷減緩或調適有實質貢獻,且對環境無重大危害者最優,對環境有潛在危害但採取補救措施減少危害活動者次之,對環境有潛在危害且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以減少危害者將列爲觀察名單,另外金融機構應確保並查覈經濟活動是否有違反國家林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公園法、漁業法、環境品質法、就業法、兒少法等禁止行爲。
相較下,我國永續金融推動工作目前已初步研議製造類、營造類、運輸及倉儲類共22項經濟活動及12項前瞻經濟活動,如何在此基礎下,發展成爲適合我國產業環境及永續發展目標的永續分類法,併產生具體誘因將是政策推動上的關鍵工作。未來,如能進一步搭配永續資訊揭露相關法令,以及碳權、碳邊境調整機制等政策,企業減碳誘因纔會足以趕上國際潮流。
而面對各國對於永續思維的重視,我國企業更應及早規劃佈局,並將企業永續發展列爲競爭力指標之一,面對全球綠色轉型的考驗,各國制定永續分類法已成定局,目前國際實際做法雖仍有些落差,但越來越多金融機構已循序漸進開始推動,企業也將被要求揭露更多的環境資訊,我國企業可先從臺灣永續分類法做起,進而與國際接軌,以利於全球永續發展賽局間取得競爭優勢,創造環境和經濟雙贏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