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務院組織法41年來首修訂 人行不再「妾身不明」

大陸國務院組織法41年來首修,國務院會議、人行法制化。(澎湃新聞)

中國大陸《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已於20日提請十四屆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國務院組織法》施行41年以來首次修訂。據《人民日報》21日報導,修法後,過去法律定位不明的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什麼,修法後將明確法制化,「妾身不明」的中國人民銀行與行長,也將明確爲國務院組成部分。

據報導,1982年12月大陸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現行大陸《憲法》同時,通過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對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討論決定事項等,未作具體規定。

爲此,這次修訂草案結合了大陸《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實踐做法,增加四項規定:

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畫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佈;

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澎湃新聞報導,現行大陸《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會議分爲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據報導,大陸本屆政府履職以來,已對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頻次等方面作出調整。今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國務院工作規則》,規定國常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討論需提請中共中央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二)討論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三)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四)討論通過以國務院名義印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五)其他需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新版《規則》明確,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據指出,修訂草案也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將國務院組成部門正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爲「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將部門副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爲「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

澎湃新聞報導,大陸現行《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