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賠償是給健康體檢的必要提醒
唐山客
公司組織員工體檢,體檢中心卻未能檢測出某員工已患病,導致其錯過最佳治療時機,體檢中心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體檢中心按照70%的責任比例向參檢員工賠償共計32萬餘元。(12月15日《法治日報》)
案涉員工連續兩年在某體檢機構參加職業體檢,未被檢出異常,不久後卻在其他醫院檢出了肺部異常,被確診爲胸腺瘤。法院對體檢機構的漏診作出否定性司法評價,判定體檢機構存在過錯,需對案涉員工承擔賠償責任,既在個案中定分止爭,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以案釋法、以案明理,明確了體檢漏診的侵權性質,對體檢機構規範體檢行爲、提升服務質量具有警示意義,對體檢消費者維權也有示範引領意義。
不管是醫院還是體檢機構的體檢都是醫療行爲,都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診療規範、流程和標準操作。2009年頒行的《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現行有效)明確: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規範,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健康體檢的質量。民法典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如果體檢機構因操作不規範、不負責任、草率大意等原因造成了漏診、誤診,沒有及時告知提示體檢消費者做進一步檢查和治療,致使消費者的病情被延誤,體檢機構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案例中,大強(化名)兩年中兩次到某體檢中心參加職業體檢,體檢中心對大強的工作崗位和會接觸有害物質的危害因素均知情,本應在體檢過程中對大強進行更多的提示。但體檢中心在已通過影像檢查發現大強存有主動脈結突、主動脈鈣化等異常的情況下,並未向大強做出異常提示,也未提示大強需做進一步檢查。接着大強在另外一家醫院體檢時被告知有肺部陰影,後被診斷爲胸腺瘤,因此先後7次住院,切除了左肺上葉、左無名靜脈、左膈神經和全胸腺等器官組織,構成8級傷殘……
近年來,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一次次重申了健康體檢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健康體檢關乎受檢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益,容不得草率行事、敷衍了事。健康體檢是實現對疾病或健康隱患的早發現、早預防、早治療的重要手段,現在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都認識到了健康體檢的必要性和積極作用,都積極組織或參加健康體檢。然而在現實中,有些體檢機構似乎總有點“心不在焉”,或存在“體檢行爲不是醫療行爲”“受檢者的病是自己得的,即便未被檢出、被延誤,也與體檢無關”等認知誤區,或在相關體檢環節走過場,存有“抽而不檢”“檢而不告”等問題,或不按規範和標準操作,責任心不強,檢查不認真、不細心……這些問題很容易導致漏診、誤診,既給受檢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埋下隱患和風險,也給體檢機構埋下了責任風險。
一次漫不經心的體檢,可能把受檢消費者的健康隱患拖成病,或把小病拖成大病,或把大病拖到無法醫治的地步。體檢機構必須認真算清這筆責任賬,才能擺正體檢服務理念,嚴格依法依規依標準操作,保障體檢服務的規範性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