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案偵結「性侵證據不足」 南檢:查無其他被害人
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遭控誘姦作家林奕含一案,臺南地檢署就民衆告發他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進行調查4個月,認無具體犯罪事證,做出不起訴處分。其中一項原因就是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地檢署告訴或告發他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
▲補教名師陳星。(圖/翻攝自中天新聞)
南檢說明,由於性侵害部分證據不足,且輕生與林奕含的病情有關,很難認定林女自殺和性侵有關,又經調取陳國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注紀錄表,並函詢臺南市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另外,檢方查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在2009年6月林高中畢業後交往,交往2個月後發生性關係,同年10月分手,11月自殺住進醫院,但病例資料中,從未提及遭性侵,所以認定陳並未觸法。
最後,檢方從所有相關證據資料調查,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並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佐證,依照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認其犯罪事證不足,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