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陳清秀爭權益 大法官釋憲促修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第745號解釋,認爲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讓薪資所得超過固定額度的話也能列舉扣除。
林若亞案部分,源於林在民國95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爲她在94年的收入新臺幣30萬元,都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花費上,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爲,林若亞的收入爲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爲此,林若亞提起行政訴訟。
當時承審此案法官錢建榮認爲,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未考量到模特兒必須支出,較其他薪資所得者爲額外負擔的成本費用,違反平等原則,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此釋憲案另一名聲請者爲知名稅法教授陳清秀,他認爲自己授課的鐘點費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不用列舉就可以扣除30%。
不過,國稅局認爲陳清秀的鐘點費是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規定,最多扣除新臺幣12萬8千元;陳清秀不服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書記處解釋,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勞工、軍公教、警察、提供勞務者等賺取的錢,所得稅法定義爲「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補助費等,薪資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可以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1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