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29/綜藝教母出手,小巨蛋一年36場演唱會

國內的流行演唱會多數由綜藝教母葛福鴻舉辦,東森與她合作臺北巨蛋便可以馬上包下所有大型活動演出製作經紀業務。(圖/Gene Wang/flicker)

庭訊中,審判長英豪問葛福鴻,都會娛樂實收資本爲「零」,娛樂國際、鼎益鑫及超級圓頂等三家公司,也沒有實際出資,爲什麼可以各5千萬元出售都會娛樂、鼎益鑫給東森休閒育樂公司?

葛福鴻回答,她認爲在王令麟計劃構想中,投資一億元即可取得都會娛樂過半數股份,東森馬上可以包下所有大型活動演出製作及經紀業務,並可透過合作關係爭取相關業務,而且還可保障東森巨蛋的場租費用,保持競爭力。葛福鴻告訴李英豪法官,她認爲王令麟的構想並沒有錯。

但審判長李英豪仍質疑,東森集團投標小巨蛋期間,除投資1億6千萬元成立東森巨蛋公司,還至少支出2千5百萬元以上的籌備費用,但葛福鴻從未實際出資,卻能在東森巨蛋得標小巨蛋後,除取得東森巨蛋25%的股份,還獲得出售南港一○一設備的6千3百萬元,質疑這情況顯然不相當。

對此,葛福鴻回答指出,國內的流行演唱會幾乎都是她在負責舉辦,當時她雖然沒有得標小巨蛋,假設堅守南港一○一場館,仍可維持正常營運,還可以利用便宜的租金租用中山足球場。在當時,中山足球場搭景一天5萬元,表演一天50萬,一年若辦36場活動算下來,只需花費2千1百萬元。只是謝寅龍力邀她與東森集團合作,目的是希望大家不要惡性競爭。

葛福鴻向李英豪法官說明,東森巨蛋正式開館營運後,超級圓頂公司在2005年及2006年,即租用小巨蛋辦《雪狼湖》等21項共36場演唱會等活動,支付東森巨蛋場租即超過1億8百萬元;其他時段,東森巨蛋只能舉辦少數舞臺劇等活動。葛福鴻自豪地說:「以我對東森巨蛋的貢獻,除前述場租外,還有其他無形收益,絕非6千3百萬元所能替換,王令麟透過謝寅龍將我拉進東森巨蛋公司,其實是佔了很大便宜,我不認爲這有何不合理。」

葛福鴻沒有拿到小巨蛋經營權,在她的認知以爲這件事情就結束了,但謝寅龍跟她說,東森找他談合作,還問她超級圓頂公司有沒有興趣賣給東森一些股份。葛福鴻說:「我一口就拒絕了。」後來謝寅龍改向她說,可以一同共同經營小巨蛋,對她以後辦演唱會也是好事

至於與東森巨蛋合作,葛福鴻表示,她與謝寅龍合作南港一○一已有10年,知道謝寅龍很辛苦,於是她同意與東森合作,但跟超級圓頂公司沒有關係,而是用別的形式合作,「我們也要投資他,他也要投資我們。」葛福鴻強調,南港一○一是三人一起買的,她與謝寅龍佔25%,王令麟佔75%,但有個附帶條件,未來大型演唱會要交由都會娛樂公司處理。

審判長李英豪接着問葛福鴻,爲什麼會說王令麟透過謝寅龍將她拉進東森巨蛋是佔了很大的便宜?葛福鴻回答,東森在藝人經紀及演唱會從未下過功夫,而她10年來,辦過很多場演唱會,也賠過很多錢,其實就是一邊賠錢、一邊繳學費,但也建立了「讓你賠錢的人,下次會讓你做」的關係。

葛福鴻舉例,在5566最紅時,她辦一場活動下來賠了500~600萬元,但卻跟5566建立起「我要他們時,他們可以隨時來做」的感情。葛福鴻再以張惠妹爲例,張惠妹的第一次演唱會就是她辦的,所以別人花再多錢也無法邀張惠妹辦演唱會,她們兩人就是這種不可能改變的關係。

葛福鴻認爲,她與王令麟合作,反而是王令麟的贏面大,葛福鴻說:「我也不覺得我有佔他的便宜,我覺得王令麟佔的便宜比較大,他想要作成這樣的場面,學費一億元都不夠。」(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