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儲證券被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 董事長呂春衛等遭點名
中新經緯11月29日電 因同業拆借業務風險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違規行爲,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儲證券”)被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董事長呂春衛被監管談話,首席風險官嶽遠斌、高級管理人員盛贇被警示。
青島證監局網站29日發佈《關於對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關於對嶽遠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盛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呂春衛採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以下合稱《行政監管措施》)。
據《行政監管措施》,經查,聯儲證券同業拆借業務風險管理措施不到位、決策審批機制不完善,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行爲管控有效性不足,反映出聯儲證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未能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一百零四條和《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27號)第十三條規定。
依據有關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聯儲證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聯儲證券應當在監管措施決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加強對業務和人員管理,防範和控制風險,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青島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嶽遠斌作爲公司首席風險官,對公司同業拆借業務風險管理措施不到位,子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違規行爲負有責任;盛贇作爲分管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兼任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公司同業拆借業務風險管理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違規行爲負有責任;呂春衛作爲公司董事長,2023年6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間代爲履行總經理職務,對公司同業拆借業務風險管理措施不到位、決策審批機制不完善,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公司治理不完善,未能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嶽遠斌、盛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對呂春衛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聯儲證券2023年年度報告,公司成立於2001年。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收入7.56億元,同比下降24.43%;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61億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共設有50家證券營業部;公司總資產總額240.02億元,負債總額162.33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