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學校聘用人員須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
立院三讀 學校聘用人員須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資料照/姚志平攝)
立法院今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爲;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有立委提案認爲,學校聘用人員須與兒童、少年長時間接觸,有高標準審查品格與犯罪前科的必要,但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無規範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僅管教師法已將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查閱範圍,但不具教師身分者不適用,因此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此外,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2018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今在立院三讀通過,將現行草案條文中的「亦同」,改爲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組成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