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客家基本法》 客語列爲國家語言
立法院院會29日通過《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將客語列爲國家語言,並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
根據三讀條文,客語爲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羣語言平等 ,人民以客語作爲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 區),應以客語爲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將其列爲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爲主要通行語,但其同時爲原住民族地區者,則與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同時爲通行語。
根據條文規定,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 政府予以獎勵。同時,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爲升任評分之項目。
而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公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取得客語認證者,應予以獎勵,並得列爲升任評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