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裕》期待最高行的道德勇氣
中天新聞臺聲請假處分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引發爭議。(本報資料照)
日前中天新聞臺換照申請遭NCC駁回,中天旋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北高行於本月7日裁定駁回,惟北高行駁回理由於法明顯有待商榷。
首先,北高行稱申請換照本來就不一定被獲准,故中天就中天新聞臺員工及所斥資購置之設備因換照申請未獲準而無法用於經營相同事業,乃中天所得預見云云。上開論述顯是立論在「NCC准許中天新聞臺申請換照乃國家恩賜,中天對於該國家恩賜並無正當之期待」之錯誤基礎上。
就法規應然面而言,中天「依法」申請換照,倘NCC「依法」應准許,則此爲中天「依法」所應享有之權利及地位,並非國家恩賜,中天自具有正當之期待。本件北高行並未認定NCC駁回換照申請系屬合法,即不能遽謂中天沒有正當期待,北高行以所謂「人民申請換照本來就不一定獲准,中天應預見換照未獲準」之說詞,不具有說服力。
其次,北高行提到中天新聞臺原有人員、設備可以繼續利用,且中天尚持有其他電視執照可以繼續經營。然此等論述亦有誤會,蓋每個電視臺都有自己的營運計劃,縱中天新聞臺原有人原、設備可以繼續用來製作電視節目,但中天豈能把原中天新聞臺的節目移到「中天綜合臺」或「中天娛樂臺」播出?倘若中天果真如此爲之,「中天綜合臺」或「中天娛樂臺」豈非成爲NCC的新獵物,NCC未來難道不會再以「中天綜合臺」或「中天娛樂臺」違反營運計劃而不許換照。
再者,《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爲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爲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該條項所稱重大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30號裁定意旨),應綜合情形判斷是否非僅通常而難以回覆之損害,又是否屬難以回覆損害,需有實證層面之實質評估,且必須考量經濟學之「乘數效應」及「槓桿效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50號、109年度裁字第2006號裁定意旨)。
本件北高行以中天尚有其他電視臺可以經營,指稱中天所受損害非屬重大且急迫云云,惟營利事業商業活動之資金運用或多或少都涉及資本之槓桿操作,從而特別重視「市場對該組織正常運作之信心」,依現實市場活動,中天一旦失去中天新聞臺執照,雖尚有其他電視臺執照,然營業規模勢必減縮,必然須面對經濟市場對其經營信心、償債能力的質疑,更有可能因此喪失參與其他經濟活動的機會,這一連串實證上的連鎖反應,都是審理法院所應實質評估並據以判斷所受損害是否難以回覆而屬重大。
詎料北高行全未「正視」上述NCC駁回處分之實證影響即遽認中天所受損害並非重大,難謂允當。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71號裁定明確表示,行政處分之實證影響若使受處分人之員工被解僱而須另尋生計,此等對員工突如其來之人生遽變,應屬急迫且恐非金錢得以回覆。然而北高行駁回理由對於中天新聞臺員工所面臨之困境竟全然視若無睹,絲毫未置一詞,讓人遺憾。
北高行駁回中天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既有上開錯誤,則最高行政法院是否會依中天之抗告廢棄北高行之裁定,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