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申請時限二年 需注意
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因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爲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如未約定期限者,則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保險公司如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給付理賠金者,尚須再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
安達人壽表示,理賠申請卡關常見三大主因不外乎理賠資料或文件不齊全、申請保險理賠與保障項目不符合,及忽略保險理賠申請相關規範。加上國民手中多有數張保單來看,也要留意不同保險公司的類似商品,對理賠檢附文件的規範可能有所不同。
壽險業者舉例,每家保險公司對於醫療收據「正本」、「副本」的要求不一樣,這會影響民衆同一事件能否向兩間保險公司同時申請。因爲正本只有一份,如果買了不同保險公司的類似保單,都只接受正本申請,那麼保戶就只能選擇一家保險公司申請。遇到這種情形的話,建議可以選擇理賠金額較高的一方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