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出口有哪些要求?(海關答疑)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廣州海關:

我們是一家新能源電池生產企業,主要生產鋰離子動力電池和蓄能電池。隨着業務發展,我們希望能走出國門,打開國際市場,故想諮詢:企業出口新能源電池具體需要哪些資質,辦理哪些手續?

廣州某新能源電池生產企業負責人 林先生

林先生:

鋰電池具有高能量密度、高電壓等優點,廣泛應用於各類儲能電源系統以及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等領域,有助於推動能源綠色轉型。鋰電池按其用途,一般分爲各種電器使用的消費類鋰電池、汽車用動力鋰電池、工業用或商用蓄能鋰電池三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質量安全標準。

由於大部分鋰電池屬於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會發生起火、冒煙及爆炸等事故,故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以下爲您介紹鋰電池出口的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鋰電池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鋰電池出口需要滿足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要求。生產企業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術實力和生產能力,確保電池產品具有穩定的性能和較長的使用壽命。同時,電池產品還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安全性能測試,包括短路、過充、過放、熱濫用等測試,確保在使用過程中不會發生安全事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對鋰電池發佈強制性法規,企業須獲得相應的資質,方可在當地市場進行銷售、使用。一般而言,消費類鋰電池需要符合IEC(國際電工委員會)62133等國際標準;工商業儲能電池一般需要符合IEC 62619、IEC 63056等國際標準;汽車動力電池一般需要符合ECE(歐洲經濟委員會) R100、ECE R136等法規。

對出口鋰電池的運輸安全要求

鋰電池具有高能密度、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大部分鋰電池被列入危險貨物範疇。出口時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應符合《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TDG)、《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Code)、《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國際規章規定,以確保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合規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屬於危險貨物的鋰電池產品在出口前應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鑑定,只有通過鑑定並獲取《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俗稱“危包證”)的電池產品才能出口。使用未經鑑定或者經鑑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應包括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出具的廠檢單、《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內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等。

其他注意事項

作爲危險貨物的鋰電池,在運輸時須使用符合Ⅱ類危險貨物包裝要求的包裝,但符合豁免條件的除外。根據國際規章要求,出口鋰電池豁免“危包證”情形主要分爲兩大類:一是屬於UN3171(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的鋰電池,即安裝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於危險貨物包裝要求。二是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於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在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於危險貨物包裝要求。如,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g,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比率不超過20Wh;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鋰含量總和不超過2g,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比率不超過100Wh。

另外,各個國家和地區針對新能源電池要求更新很快,具體的出口要求可能因產品類型、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準備出口新能源電池時,建議企業充分了解目的地相關法規和標準,及時與海關等相關部門溝通,以確保產品能夠符合相關要求並順利出口。

(廣州海關商品檢驗處二級主任科員唐鍇、廣州海關所屬肇慶海關辦公室副主任劉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