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僞造媒體文章”,以法示警飯圈亂象

10月5日晚,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通報:近日,網傳一篇題爲《低俗炒作博眼球,曝"瓜"文化不可取》的文章引發社會關注。經覈實,此文章系不法人員假冒人民網名義杜撰並上傳網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將依法對相關違法人員嚴厲打擊,切實維護網絡秩序,保障新聞媒體權益和羣衆利益。

假冒文章批評“惡意炒作”,但假冒人民網杜撰發佈文章,本身就是一種“炒作”,一種惡意更大、危害後果更嚴重的違法炒作。北京警方對此進行立案偵查,是用法律向走火入魔的飯圈文化示警。

“切實維護網絡秩序,保障新聞媒體權益和羣衆利益”,從警方通報,不難發現,假冒人民網杜撰發佈文章的行爲損害了什麼,而對相關人員嚴厲打擊的根據,也正在於此。

首先,它對網絡秩序、網絡生態造成損害。網絡給我們帶來空前便利,同時賦予每個參與其中的人一定責任,包括網絡使用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均作出規範。

作爲網絡使用者,以個人名義依法發言爲法律所保護,但假冒他人尤其是權威網站名義發佈文章,卻會誤導公衆,對網絡秩序造成損害,爲法律所不容。

網絡安全法第12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對照上述規定,假冒人民網名義杜撰發佈文章,屬於“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背離了法律和社會公德。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網絡信息發佈者的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製作發佈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等。假冒人民網杜撰、發佈文章,對網絡生態的不良影響顯而易見。

對違反相關義務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在“法律責任”章作出規定,同時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民事責任層面,假冒人民網杜撰發佈文章,對人民網權益造成損害,甚至危及媒體公信力。作爲新聞媒體,人民網發佈文章,從內容到發佈程序均有嚴格要求,這是維護媒體公信力之必需。而不法人員冒用人民網名義發佈文章,本身就是對人民網名稱權的侵犯。

而從文章內容看,既然它是爲了達到某種不正當目的而杜撰發佈,也就很難客觀、公正。一旦不客觀、不公正的文章被網民誤認爲系人民網發佈,人民網的名譽權勢必被損害。

名稱權、名譽權系民法典規定的權利。對名稱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對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相關人員構成民事侵權,人民網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其主張權利。

警方通報還提到保障“羣衆利益”。這裡的“羣衆”,既包括網民,保障他們不被虛假信息誤導,也包括假冒文章中涉及的其他當事人,確保他們不受侮辱、誹謗等侵害。

從目前警方和媒體披露的信息看,相關不法人員行政違法、民事違法的事實明確,至於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有待於證據的收集和辦案機關對危害後果的進一步研判。

近日,中央網信辦印發通知,部署開展爲期3個月的“清朗·整治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專項行動,要求對仿冒、假冒新聞網站、報刊社、廣播電視機構、通訊社等新聞單位的突出問題進行嚴厲打擊。

假冒人民網杜撰發佈文章,可謂“撞在槍口上”。相關人員將爲其不法行爲付出怎樣的代價,備受關注。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