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搭高鐵起色心 伸鹹豬手還罵被害者判2月徒刑
彰化地方法院對騷擾鄰客的鐘男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公然侮辱罪分別判處2月徒刑、罰金5000元。(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1名年逾六旬的鐘姓男子搭高鐵見鄰座是女性,竟兩度伸手摸該女大腿,還在列車快到站時握住該女的手,因此遭到喝斥,他反罵對方「下三濫」,結果挨告。一審法官認爲鍾男爲逞一己私慾,性騷擾鄰客,還口出粗鄙言語,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公然侮辱罪分別判處2月徒刑、罰金5000元。
判決指出,2023年2月6日21時56分,被告鍾男在高鐵臺北站搭車南下,見其右側座位乘坐1名成年女子,竟於列車行駛約5分鐘後,接連將其右手擺放在該女左大腿上2次,列車接近彰化站時,再又手握住被害人左手。
當時被害人嚇得大聲制止,並請隨車的高鐵保全處理,雙方於彰化站下車,不料鍾男因遭被害人喝斥,竟惱羞成怒在月臺上辱罵被害人「下三濫」。被害人不堪受辱報案,全案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鍾男否認涉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上車後就在睡覺,直到聽到旁邊鄰座女子講電話聲才醒來,他整路都在睡覺。鍾男律師表示,檢方起訴所提證據僅有該女單一指述及與親友間對話紀錄,且該女既稱遭被告觸摸多次,然其在此期間竟未注意被告動向、亦未立即將此情況告知親友,實與常情不符。
法官審理指出,被害人歷次證述內容前後一致相符,參以被害人與被告於案發之前,素不相識,無不良動機刻意捏造不實被害事實,況大腿爲女性重要且隱私之部位,若非確有遭人意圖性騷擾而觸摸,被害人要無不顧名譽,編織被害情節,以提告、報警處理。
法官認爲,被告爲滿足私慾,即任意觸摸鄰座乘客大腿及手部,漠視被害人身體自主權,並因遭被害人喝斥其性騷擾,心生不滿,即辱罵被害人「下三濫」,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涉犯公然侮辱罪犯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