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批《就服法》上路30年涉「三反」 移工政策改革如牛步

移工團體今(8)日共同發表聲明指出,30年來臺灣移工政策始終有「三反」,即「反自由」、「反平等」、「反公共」,移工始終入不了掌權者與立法者關注的視野,至今仍未被平等對待,要求儘速移工制度徹底反省與改革。(本報系資料照)

《就業服務法》自1992年5月8日正式上路,法制化了外國人在臺勞動的規定,今日實行滿30年。移工團體今(8)日共同發表聲明指出,30年來臺灣移工政策始終有「三反」,即「反自由」、「反平等」、「反公共」,移工始終入不了掌權者與立法者關注的視野,至今仍未被平等對待,要求儘速移工制度徹底反省與改革。

該聲明表示,《就業服務法》上路後,勞動者被劃分爲「國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被劃分爲「白領移工」與「藍領移工」,而《就業服務法》規定藍領移工「不得轉換僱主」,爲「當代奴工制度」打下基礎,臺灣的移工政策始終有「反自由」、「反平等」、「反公共」的「三反」。

該聲明指出,「反自由」部分,《就業服務法》明定移工不得轉換僱主,迫使移工忍受不合適的勞僱關係,失去作爲勞工最基本的選擇工作的自由,移工成爲僱主的附屬品。

「反平等」部分,「白領移工」沒有工作年限,且工作及生活的權利有較好的保障;「藍領移工」的工作年限從一開始的2年到現在的12年、14年,始終只能作爲必須離去的、爲僱主備置的、免洗的「客工」,待在臺灣的這麼長一段時間,也始終被擺在次等地位。

「反公共」部分,臺灣政府放任私人仲介壟斷移工的就業市場,在繁複的聘僱流程中,透過語言與資訊的落差,從移工身上任意套利。移工來臺前就被迫欠下鉅額「仲介費」,來臺後還要每月繳交得不到服務的「服務費」,轉換僱主則會被收「買工費」,等於任由私人仲介剝削最底層的移工。

該聲明表示,移工政策不應爲了照顧資本的利益,而犧牲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移工應同工同酬、同工同權;政府必須負起公共服務的責任,而不是放任市場機制宰制、剝削最底層的移工,必須通盤檢討移工政策,平等對待移工,保障勞動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