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成天混小吃店喝酒玩樂 她怒告「小姐」介入婚姻卻吃鱉
一名女子懷疑丈夫與小吃店的小姐有一腿,憤而將小姐告上法院求償,卻因證據不足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已婚男子經常去小吃部飲酒作樂,其妻子懷疑小吃部小姐與丈夫有一腿,怒控告女方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100萬元。橋頭地院審後,法官認爲侵權證據不足,判小姐免賠。
判決書指出,男子的妻子主張,丈夫多次前往高雄某間小吃部消費,因而結識結束在該處上班的小姐阿花(化名),認爲阿花明知情她丈夫已婚,仍多次傳送自己的裸照給對方,還發生性行爲。
妻子控訴,她知情丈夫與小姐有一腿後,身心均受嚴重打擊,甚至必須求助精神科醫生,醫生診斷出她患有環境適應障礙並焦慮、憂鬱症等情形,認爲阿花應負起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故依法求償120萬元。
對此,阿花辯稱,她爲小吃部的小姐,約2年前開始男方經常會跟朋友到店消費,稱店內小姐熱情招待客人是人之常情,就算與客人打情罵俏也只是逢場作戲,且男方自稱單身,她真的不知情男方已婚,也未與對方發生性行爲。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人夫與阿花同事的證詞,認定男方到小吃店消費時,對內都宣稱自己單身,也沒告知過店內小姐已婚的事實,阿花的確難以察覺男方已婚。
此外,法官認爲,人妻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阿花知情男方已婚,實在難認定阿花故意侵害人妻的配偶權,也與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不符合,故駁回人妻的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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