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3月20日後確診新冠肺炎 勞動部:僱主不得拒絕出勤

確診勞工希望照常出勤,僱主應尊重勞工意願,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及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報系資料照)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3月20日起輕症不通報,勞動部近日發佈函釋指出,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外,如果確診勞工希望照常出勤,僱主應尊重勞工意願,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及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

依勞動部公佈的QA指出「勞工如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僱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僱主應發給半薪。另外,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僱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也提及「勞工如希望照常出勤,僱主應尊重勞工意願,雙方也可協議改採居家上班或遠距上班。僱主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及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如果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僱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說,3月20日後快篩陽性的民衆仍可以持續上班,如果僱主片面要求勞工不得出勤屬「受領勞務遲延」,仍要給付工資、不得要求補行勞務,或是勞工也可持快篩陽性證明請病假。

至於是否可因其他勞工確診要求僱主依勞基法資遣?勞動部官員認爲,依勞基法規定「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可要求僱主資遣,但構成要件爲有傳染之虞,目前衛福部已放寬至0+5、且可持續工作,勞工恐難主張可依此法要求僱主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