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偷吃女員工滑進旅館 「K歌」3小時賠3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人妻小鳳(化名)控訴丈夫阿德(化名)外遇女員工A,還與對方共同進出旅館,憤而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阿德則辯稱,他只是受到請託送A女去旅館參加K歌派對。不過,南投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未採信阿德的說詞,最終判他應賠償小鳳30萬元。

▲小鳳控訴丈夫阿德外遇女員工A。(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鳳在判決書中主張,婚後與阿德感情和睦(兩人現已離婚),後來因故相處態度轉爲冷淡,阿德在2022年1月間還主動提出想要離婚,但她沒有答應;事後經友人善意提醒,她決定委請徵信社調查,竟在同年10月間抓包阿德與女員工A前往旅館,憤而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

阿德則辯稱,A女是逃逸移工,生活起居有諸多不便,因爲A女想去旅館參加朋友舉辦的K歌派對,多次拜託幫忙接送,他基於僱主與員工的情誼才同意,當日有進入房間與大家同樂,派對結束之後就將A女送回家,沒有繼續逗留,兩人的行爲屬於一般正常社交往來,他沒有侵害到妻子的配偶權。

不過,徵信社經理出庭證稱,他受到小鳳委託負責跟蹤阿德,事發當日阿德開車去接A女,兩人先前往某間超商,接着阿德自己去餐廳吃飯,再回到超商載A女前往旅館,他清楚聽到阿德向旅館人員說要休息3個小時,3個小時之後他們才一起離開旅館。

南投地院法官認爲,在徵信社的跟拍影片中,清楚拍到旅館人員曾遞交物品給阿德,阿德自述的當日行程與徵信社經理的描述情節相符,加上阿德至今都未能提出參加K歌派對的相關證據,難認已有適當舉證,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判他應賠償小鳳30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