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挪公款搞外遇 倒楣小三要賠公司千萬
某資訊公司前負責人挪用公款在公司內養小三,臺北地院判決擔任會計的小三須賠1127餘萬。(本報資料照)
北市某資訊公司前負責人,因與公司林姓年輕女會計爆婚外情,挪用公司上千萬資金養小三,後來姦情曝光,男方竟在2018年底過世,他的妻子認爲林女在職期間侵佔公司逾千萬元,因此提告求償,林女辯稱全是老闆授意挪用款項,供兩人同居使用。但法官認爲不能借此合理侵佔公款行爲,1日判決林女應賠償1127萬餘元。可上訴。
這家資訊公司以人臉辦識系統和文件掃描數位化技術聞名業界,承包內政部、文化部、衛福部及各縣市政府多項大型標案。當初林女除檢舉該公司標案涉弊,還自爆自己是辛姓老闆的「小三」身分,爲自己惹來妨害家庭官司,依相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還被判要賠辛妻60萬定讞。沒想到現在還得負起賠償挪用公司款項的賠償責任。
資訊公司清查發現,林女利用擔任公司會計兼出納的職務之便,擅自盜領公司帳戶現金,以支應與辛男在外同居開銷,及借款他人和償還私人信用卡費,行爲已侵害公司權利及違反員工忠誠義務。
林女辯稱,公司實際出資人只有辛男,其他股東都是辛男其他家庭成員掛名,公司盈虧也由辛男獨立負擔,她從2014年5月起與辛男交往、同居,提領公司所有款項都經過辛男授意及同意,只是爲避免辛妻發現,纔會以其他名目登載在會計系統上。
判決指出,無論公司是否爲辛男獨資,公司和負責人兩者都不能混爲一談,公司也非出資者或負責人囊中之物。法官還查出,該公司2009年增資時,仍有辛男以外的其他股東投入資金,即便林女在辛男同意或指示下提領公司資金,也僅代表2人共同侵害公司權益,不能正當化她任意挪用款項的行爲,判決林女應賠償1127萬4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