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少女代言保養品 殯葬男10萬元利誘!爽拍34張裸照慘了
誆騙少女代言保養品,殯葬男10萬元利誘,爽拍34張裸照慘了,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從事殯葬業的男子阿國(化名),在2023年10月間某日,用代言保養品的名義,邀約少女小萱(化名)見面後,2人便一同前往一家汽車旅館,阿國再以10萬元的代價,藉此引誘小萱拍攝裸露身體、胸部、下體的性影像共34張,但是小萱事後覺得不對勁,因此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考量,阿國明知小萱未滿18歲,涉世未深,對於性自主觀念尚未成熟,竟利用此情況,仍以代言保養品將提供10萬元的方式,誘使原本沒有被拍攝性影像意思的小萱同意被拍攝,並且多達34張,犯罪程度及情節均非輕微。
法官審酌,阿國明知未滿18歲,心智與判斷能力未臻成熟,欠缺性隱私的自主決定意思,竟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引誘使小萱製造並傳送猥褻行爲的電子檔案,並考量阿國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尚未與小萱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所爲,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