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上海一電器公司對蘇寧易購公開刑事報案

爲避免南京公安系統如前幾次受害人報案那樣推諉,受害人授權中城院要案中心將報案書公開,並公開艾特南京市公安局及鼓樓分局。希望立即偵辦。全文如下:

關於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易購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採購中心及其單位

負責人涉嫌拒執罪的報案材料

報案人:上海跨博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嘉繡路18 號 3 幢1-2層。 法定代表人:何利強,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聯繫方式:15510057005。

被報案人: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在南京市山西路8號金山大廈1-5層。法定代表人:任峻,系公司總經理,聯繫電話:025 8441 8888。

被報案人: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採購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6773973920L,負責人:戎金惠,任中心總經理,住址:南京市山西路8號金山大廈B樓第1-4層,聯繫電話:025-66996699。

被報案人:任峻,任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總裁。

被報案人:戎金惠,任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採購中心總經理,聯繫電話:025-66996699。

被報案人:黃巍,任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被報案人:孫爲民,任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被報案人:周斌,任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中心負責人、投資中心總裁。

被報案人:侯恩龍,任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黨委書記。

被報案人:畢鳳坤,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總監,聯繫方式:18651663859。

報案請求:

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追究以上被報案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24年3月27 日,報案人與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集團”)、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合同糾紛一案,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21)蘇01 民初32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確定兩被告於六十日內向報案人支付票據金額5227973.26 元及利息(以 5227973.26元爲基數,自2021年10 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並承擔訴訟費48395元。但履行期屆滿後,蘇寧集團拒絕履行還款義務,蘇寧集團和採購中心及其單位負責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報案人在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卻進行高風險投資,並對外發公告稱,公司營業能力顯著提升,2024年半年度,公司預計實現盈虧平衡,且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業務骨幹增持公司股份,以上行爲均說明了其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024年7月1 日,蘇寧易購發佈關於首次回購公司股份暨回購公司股份進展的公告稱:“公司於2024年6月25 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議案》。爲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計劃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總金額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含),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含);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計通過股份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公司股份9,386,8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0%,最高成交價爲1.29元/股,最低成交價爲1.26元/股,支付的總金額爲12,013,236元(不含交易費用)。”

2024年7月12 日晚,蘇寧易購發佈業績預增公告稱:“2024年半年度,公司預計實現盈虧平衡,其中,二季度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預計盈利0.47億元至 1.42 億元。2024年上半年,蘇寧易購經營能力顯著提升,市場預期將逐漸向積極樂觀轉變。”。

2024年7月15 日晚,蘇寧易購發佈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業務

骨幹增持股份計劃的進展公告:“6月13 日起至7月14 日,包括各區域業務線總裁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已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增持公司股份1,942,300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爲0.022%,合計增持金額236.34萬元。”。

由此可見,被報案人完全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卻拒不還款,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故意,完全無視了中小企業生死,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報案人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被報案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爲已使我司遭受了重大損失,屬於情

節嚴重的情形!

我司本就是小微企業,出於對蘇寧這一大品牌的信任,我們已經用上了全部財產爲其供貨,結果蘇寧卻嚴重違約,拖欠貨款長達三年之久,致使我司負債累累,已經到了破產的邊緣,不僅給我司造成了重大損失,還給我的家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蘇寧的行爲完全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懇請公安機關對被報案人的犯罪行爲予以查處!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

報案人:

上海跨博電器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1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