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殺警無罪!「鑑定報告僅參考」檢方上訴提5理由駁:兇嫌未喪失辨識能力
鐵路勇警李承翰去年遭捅死,鄭姓兇嫌被法院判定患有思覺失調症,今(30)日獲判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對此,嘉義地檢署晚間火速上訴,提出鄭嫌未喪失辨識能力、具一般的邏輯思維等5個理由反駁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迴應,抗告書和上訴理由書明天轉檯南高分院審理。
判決出爐後,檢方稍早認爲法官邏輯出現錯誤後,晚間就提出鄭嫌未喪失辨識能力、具一般的邏輯思維等等5點反駁法院。
以下5點理由:
一、 辨識能力於本件是指被告不知殺人是違法行爲,或誤以爲有正當防衛事由可以殺人。然被告多次自承他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亦自承他當時殺警是情緒控制不好所致,以及只是爲了給對方警告,而非基於正當防衛等語。參以其他客觀證據,顯見被告案發時並未喪失辨識能力。
二、 思覺失調症的急性發病狀態並不代表必然會喪失辨識能力。而本件經多位證人之證詞、被告本身之供詞及相關錄影畫面等證據資料可知,被告於案發當天的表現,除了具有被害妄想之外,其他的行爲表現均與一般普通人無異,可以聽地懂他人所講的話並給予正確迴應與配合,而他人也可以聽地懂被告想要表達的意思,被告在他人的面前完全沒有任何自言自語、答非所問的情形存在。同時被告知道要去找政府單位或民意代表陳情,但不需要跟大賣場裡的店員廢話多說,也知道沒買票就搭火車是違法的、被抓到也會心虛害怕,及刀子具有殺傷力,不能拿在手上公然展示,不然會造成別人恐慌,也會讓自己被警察抓走,這些都在在證明被告在被害妄想發作的同時,一般的邏輯思維並沒有問題。
三、 法院認定被告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爲之間有關聯之依據,主要均來自被告對自己有利的說詞,並以勉強的理由採信被告的說詞,而排除其他客觀中立的證人證詞,已違背犯罪構成要件應由檢察官舉證,而被告是否具備免責要件,則應由被告舉證之精神。事實上如依各項客觀證據顯示,被告之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爲之間並無絕對關聯,只有間接關聯。何況縱有絕對關聯,亦顯不足以認定被告行爲時已喪失辨識能力。
四、 被告接受精神鑑定時之智商雖然只有76,但智能不足的標準爲70,被告並非已達智能不足之程度。且被告基於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案發後所爲之智能測驗成績,亦非無故意表現低落以誤導他人判斷之可能,不應貿然採信。
五、 本件鑑定人之專業僅在於被告「有無罹患精神疾病」之判斷,而被告「是否因此而喪失辨識能力」之判斷,實屬法院職權判斷之範疇,並不受限於鑑定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