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 vs 北檢」大斗法! 時間軸一次看
▲柯文哲 vs 北檢 大斗法。點圖可放大。(圖/記者曾筠淇制)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深陷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26日北檢偵結將柯文哲等11人起訴。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彭振聲、李文宗尤其受到關注。《ETtoday新聞雲》也整理出相關時間軸,帶讀者瞭解狀況。
新聞目錄
2024年12月26日、27日|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
2024年12月27日|北檢抗告
2024年12月29日|北檢抗告成功
2024年12月29日|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
2024年12月30日|北檢再抗告
2025年1月1日|北檢抗告成功
2025年1月2日|4人羈押禁見
2024年12月26日、27日|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
檢方26日主張,柯文哲涉犯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仍有羈押必要,請求繼續羈押禁見。
辯護律師團主張,檢方指控柯文哲在不詳時間、地點收受沈慶京面交1500萬元現金,但「證據在哪裡?」同時批評檢方以柯文哲助理「橘子」許芷瑜出境不歸,作爲有共犯在逃、柯有勾串滅證之虞的理由,但「許芷瑜不是京華城案被告」。
檢方反駁,林洲民(柯文哲臺北市長任內的都發局長)證稱柯全程參與京華城案,林明白向柯告知京華城改建案位於商業區、屋齡未達都更年限,不能適用都更獎勵,柯仍執意推動。檢方喊話「各位可以不相信檢察官,但應該相信證據!」
柯文哲則說,「編了故事,對我有利的都不說,找曲解我的證據才放進來」。柯並解釋在押期間曾拒絕被提訊出庭原因,是聽室友說被提訊前1天會先收到傳票,「我怎沒有」,每次都是當天一早被拉出舍房帶走,「我很生氣,就耍脾氣不去了」,後來檢方先給他傳票,「我就乖乖出庭了」。
▲柯文哲返家後,又出門前往新竹探視父親 。(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法官問柯文哲「能提供多少保證金或其他方式,可擔保按時出庭」,柯一時沒會意,急着說「我如果跑了,民衆黨就毀了,我不會幹這種事」。經律師團解釋法官意思,柯答稱「法官怎麼裁定,我就遵守,該怎樣就怎樣」。
歷經近5小時審理後,北院今天凌晨3點15分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此外,北院裁定應曉薇以1500萬交保、沈慶京以4000萬元交保、彭振聲500萬元交保。至於李文宗,先前已因政治獻金案被裁定200萬元交保,法官這次裁定他追加800萬,李文宗最終以1000萬元交保。四人均須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裁定理由指出,柯文哲5嫌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除彭振聲認罪,其餘4嫌均不認罪,但卷證顯示5嫌犯罪嫌疑重大,行收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圖利京華城公司高達100多億元,若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而涉犯重罪常伴隨逃亡的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裁定理由續指出,柯文哲依檢察官所提出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證據,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但合議庭認爲,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且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審酌柯文哲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柯文哲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柯文哲原本以3000萬元交保。(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2024年12月27日|北檢抗告
北檢不滿法院裁定交保,27日晚間向臺北地院提出抗告。檢方表示,不服法院就柯姓、應姓、沈姓、李姓等4名被告具保等裁定,依法於27日晚間9時30分許,向法院提出抗告。另就彭姓被告部分,不提抗告。
檢方指出,法院所裁定的羈押替代措施,尚不足以擔保羈押必要性發生之可能,「且無附加科技設備監控等配套措施」,意即交保後,仍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至於不對彭振聲交保裁定抗告,是因彭於偵查中已認罪,接押庭時,當面向法官允諾不會翻供。
2024年12月29日|北檢抗告成功
高院29日撤銷地院裁定,併發回更裁。
合議庭認爲,柯文哲、李文宗所涉收賄、圖利、公益侵佔、背信等罪嫌重大;沈慶京涉嫌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應曉薇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爲收賄及圖利均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原裁定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衡量事項爲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理由屬實不備。
合議庭指出,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應曉薇持有2本護照一事,原裁定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未有恰,因此認定檢察官提起抗告爲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原審法院。
▲柯文哲交保後受訪畫面。(資料照/記者陳家祥攝)
2024年12月29日|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再補4000萬元)
29日下午3時,北院重開羈押庭,深夜11時宣佈裁定結果,柯文哲7000萬交保(再補4000萬),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得配戴電子腳鐐,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必要,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
另外,北院也裁定應曉薇3000萬交保(再補1500萬)、沈慶京1億元交保(再補4000萬)、李文宗2000萬交保(再補1000萬),30日起3人同樣都要配戴電子腳鐐,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必要,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
合議庭認爲,應由檢方傳喚許芷瑜到案查明所涉案情,目前並非繼續羈押柯文哲的理由,至於檢方主張柯對同案被告、證人具有「實質影響力」,若交保會有造成證詞改變的風險,但柯已表明將盡快辭任民衆黨黨主席,是否繼續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疑慮將降低,柯與妻子陳佩琪也不因共同生活,就必然有勾串之虞。
合議庭表示,如依檢方主張,把「實質影響力」的效果貫徹到底,則日後如有政府官員涉案,就一律要羈押,但以本案4名在押被告身分而論,不能認爲一定要羈押,除維持前次交保附加「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必要,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並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等條件,若再附加佩戴科技監控設備防逃,即符合比例原則,而無繼續羈押必要。
▲柯文哲日前離開北院畫面。(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2024年12月30日|北檢再抗告
柯文哲30日下午3時40分才離開法院,北檢就在5時證實,將依法對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4人交保部分提出抗告。
檢方認爲,在被告行動自由未受拘束的情況下,並非100%無風險的措施,且對於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間的接觸與串供行爲難起作用。檢方主張沈慶京、應曉薇在偵查初期就有逃亡事實;另外,柯文哲多將現金交由許芷瑜保管,也可能透過通訊軟體、第三人來作爲串證管道,因此有羈押必要。
2025年1月1日|北檢抗告成功
高院1日審理後,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院更裁,除了柯文哲以外,涉案的李文宗、應曉薇、沈慶京等人的交保裁定,同樣被撤銷。
高院表示,參酌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高院也認爲,柯文哲爲前臺北市長及民衆黨主席(現爲前主席)、沈慶京爲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爲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爲衆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高院認定,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高院表示,現今科技發達,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高院因此認定,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合議庭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爲適法之處理。
▲檢方兩度抗告成功,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柯文哲還押北所。(圖/記者李毓康攝)
2025年1月2日|4人羈押禁見
臺北地院2日三度召開羈押庭,經數小時庭審後,裁定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前北捷董事長李文宗4人全部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表示,4位被告均有可能逃亡,且有足夠事實認爲他們可能會湮滅證據或者勾結共犯和證人。此外,他們所涉及的罪行,最輕的刑期也有5年以上,因此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4位被告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未經判決確定,應視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