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紅燈「牽機車過馬路」 騎士遭逮喊:沒闖!慘被打臉
有騎士因看到紅燈用牽的過馬路,遭員警逮到開出2700罰單,騎士不服提行政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有騎士去年12月間騎車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一處路口時,因爲看見紅燈便牽車過路口,遭到巡邏員警逮到當場制單舉發,騎士自認無闖紅燈拒籤,便騎車離開,日後騎士收到2700裁罰,還記違規點數3點,便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騎士無視紅燈且機車無故障,駁回騎士告訴。
據判決書記載,有騎士於去年12月騎車行經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一處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爲,當場被員警發現攔下開單,他自認爲無違規行爲,並拒簽收舉發通知單,日後,他遭裁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他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
騎士表示,當時機車因爲有問題,便以熄火方式牽機車快速通過路口,且認爲,罰單的額度是1800元至5400元,可是罰單開2700元,怎麼不是最低金額,因此,要求撤銷原處分。
對此,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到,當時員警先詢問騎士的機車有無故障,而騎士回答沒有後,員警便說明目睹騎士有闖紅燈違規的事實,因此制單舉發,然而,騎士表示,通過路口時行人號誌爲綠燈,且堅稱是用牽機車的方式過馬路並無違規,且拒籤舉發通知單,而員警當場有說明到案日期、處所與相關權益,可視爲已接受舉發通知單。
另外,根據交通部2022年l1月2日交路字第l095008804號函附件研商「闖紅燈行爲之認定原則」會議紀錄,有關闖紅燈行爲的認定原則,當機車、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非紅燈號誌的道路後繼續騎乘,視爲闖紅燈的行爲,因此,當下騎士拒籤舉發通知單後,便騎車離開,顯然騎士的機車當下並無任何故障狀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光碟影像,當時員警攔下騎士時,有詢問騎士「車輛是否損壞」,而騎士則回答沒有,員警便再問騎士「爲何牽機車過紅燈再騎」,騎士便表示因爲「路口不順、行人是綠燈」,員警便說明是闖紅燈的違規行爲,不過,騎士仍堅稱沒有闖紅燈違規。
法官表示,騎士無視圓形紅燈禁止通行,並以牽着機車的方式通過路口後繼續騎行,騎士車輛並無故障,因此,騎士「駕車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爲,原處分裁罰無誤,裁定駁回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