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與2少女性交還生子 遭判4月刑期「不可緩刑、減刑」

基隆市一名身爲職業軍人的蔡姓男子,於2021年間陸續與兩名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其中一名少女更生下一女,蔡男被各判有期徒刑2月,因爲一犯再犯,法院不予減刑及宣告緩刑。(徐佑升攝)

基隆市一名身爲職業軍人的蔡姓男子,於2021年間陸續與兩名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其中一名少女更生下一女,蔡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不過另名少女爲蔡男求情後,法官也一樣判2月,而蔡男律師想請求法官減刑並宣告緩刑。但法官認爲,蔡男前案已讓被害少女生下1女,後案並無憫恕條件及宣告緩刑理由,故不予減刑及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案發當時具有軍人身分的21歲蔡姓男子,竟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檢察官偵訊蔡男後,依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認爲蔡男案發時身爲現役軍人,也知少女未滿16歲,對性知識及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仍發生性行爲,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

但法院考量蔡男並未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且少女也表示不願提出告訴,加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故只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

而蔡男委任的辯護律師則希望能夠幫蔡男減刑,主張因爲被害少女表示不願提出告訴,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也希望法官依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

但法官卻查出,蔡男早在先前已經犯下相同案件,且前案少女已爲其生下一女,加上他觸犯公共危險案件緩刑付保護管束執行中,如今又再度觸法,無情堪憫恕情形,無再減刑必要,不符宣告緩刑條件,維持原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