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退休任私校停領月退 修法恢復
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職停領月退金規定在2019年8月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會4日將通過三項配套修法,刪除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退役後轉任私校教職員停領月退金規定;此外,現役軍人、教職員、政務人員比照勞工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免予課稅。
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同時領有月退休金,過去遭質疑爲「肥貓」,因此2017年6月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時提出修法,公務員退休後如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得停發月退金。
大法官在2019年8月23日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認定退休再任職停領月退俸規定違憲。行政院也表示,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而停領退休俸者約1,169人,將發給退休俸,並從2019年8月23日起開始計算。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規定;教職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
爲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的教職員。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退役後轉任私校人員無須停俸;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的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另外,現役人員所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此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案也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