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生幫學校搬樹遭壓癱 上訴二審逆轉校方判賠533萬

高苑工商舉重隊林姓學生(中灰衣者)2016年返回母校梓官國中受訓時,協助搬運大樹遭壓傷胸椎、造成下半身癱瘓,一審向校方求償2千萬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8日宣判,駁回林生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苑工商舉重隊林姓學生返回母校梓官國中受訓時,協助搬運被颱風吹倒的大樹,不慎被壓傷胸椎、造成下半身癱瘓,家屬向高苑、梓官2校連帶索賠2千萬元。一審認定林男當時是自願幫忙,判兩校無責免賠。但二審高雄高分院8日宣判逆轉,認定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要求黃姓教練找學生幫忙挖樹導致林生受害,自有過失,校方需賠償林生533萬元,可上訴。

林生從小由阿公阿嬤帶大,屬低收入家庭,他曾是梓官國中舉重隊學生,2016年畢業後就讀私立高苑工商,因學校無舉重教練及設備,林生每天都往返母校,接受原黃姓教練代訓。

當年10月3日颱風過境,梓官國中校園受創,部分樹木傾倒,隔天黃姓總務主任請黃姓教練帶着林生與施姓等5名舉重隊學生協助整理校園,搬運被吹倒的樹木。

林生等人先挖開樹根洞口,想把樹木直接扶正,沒想到樹根沒斷,黃姓教練便叫衆人一起搬動樹木,想將樹根扭轉拔出。但林生等人發現太重根本扛不動,正準備一齊放下時,疑似土壤溼滑,林生當場滑倒遭樹幹壓住上半身,陷入昏迷。送醫急救後,發現胸椎骨折脫位並脊髓壓迫,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終生都必需靠輪椅代步。

由於林生家中無力負擔每月至少3萬5000元的醫療照護費,阿嬤只好向黃姓總務主任、黃姓教練提告過失重傷害,事後已以220萬元和解,另也向梓官國中與高苑工商請求精神撫慰金、醫藥、看護、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共計2千萬元。

但梓官國中強調,當天黃姓總務主任在校外,黃姓教練也未命令林生等人搬樹,是林生等人主動幫忙。高苑工商則稱該校非公務機關或法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事發地點也在梓官國中,高苑應無賠償責任。

一審橋頭地院調查,當時黃姓教練僅詢問林生等人是否願意幫忙,並無命令行爲,加上林生已與黃姓總務主任、黃姓教練和解,不能再以2人疏失要求梓官國中、高苑工商連帶賠償,判林生敗訴,家屬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認爲,梓官國中校園內樹木由總務處負責管理維護,如有樹木傾倒應由總務處委外處理。舉重隊學員在梓官國中是接受舉重教學訓練,不應參與挖掘樹根洞口,黃姓總務主任竟疏未注意而聯繫黃姓教練安排學員協助將樹根洞口挖大,自有過失。法官還說,若不是黃姓總務主任要求黃姓教練安排舉重隊學員協助,就不會發生後續的意外,林生也不會受傷,整起事件與黃姓總務主任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之過失行爲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高苑工商部分,法官認爲高苑僅委託梓官國中代訓,對於林生在梓官國中發生的意外不用負保護責任,無責免賠。

高雄高分院宣判,林生得請求減少勞動能力損失469萬元、將來65歲至75歲間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84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合計753萬元。扣除先前與黃姓總務主任、黃姓教練和解的220萬元,可請求賠償53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