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 查覈期間修正

爲持續精進櫃買市場機制,打造友善中小型及微型企業之籌資環境,考量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評估查覈期間與申請上櫃條件檢視期間之一致性(櫃買中心申請上櫃條件之設立年限僅要求公司設立滿二個會計年度,且申請上櫃條件涵蓋之查覈期間、上櫃審議委員會之提案資料及業績變化合理性等重要審查事項亦多僅揭示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暨減少推薦證券商之查覈負擔,以便有更多時間就櫃買中心審查重點做更深入之查覈,提升上櫃案之審查效率,爰提出修正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覈期間自最近三年度修正爲最近二年度。

櫃買中心表示,未來將可避免公司雖符合申請上櫃條件且最近二年度無不宜上櫃情事,惟爲配合推薦證券商須往前查覈第三年度而延後送件,致錯失進入資本市場最佳時機。本案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備,預計114年起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