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死機車騎士 國民法官不同情重判8年6月
南投縣鄒姓男子有酒駕前科,去年6月酒後駕車並超速,在草屯鎮撞死李姓機車騎士。雖然鄒男符合自首條件,但國民法官認爲他並非真誠悔悟自首,且刑法規定「得減輕其刑」,認爲他不符合減刑條件,判決有期徒刑8年6月。
鄒姓男子在105年間,因酒後駕車遭判處有期徒刑3月。去年6月18日,他在桃園市餐廳飲用威士忌2杯後,搭乘遊覽車返回南投縣草屯鎮坪頂裡,明知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不能安全駕駛,否則極易肇事,造成用路人傷亡。
當天晚間,鄒男駕駛自小客車回到草屯鎮中正路住處,還超速行駛,卻未注意車前狀況,結果撞上前方機車,李姓騎士摔車重創,全身多處骨折,經醫師搶救仍傷重死亡。鄒男經警方調查,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0.63,檢察官偵訊後,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南投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國民法官認爲鄒男雖然合自首條件,但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並非「應」或「必」減輕其刑,且國民法官庭認依鄒男並非真誠悔悟而自首,決定不予以減輕其刑。
且鄒男已有酒駕前科,明知酒後不得駕車,仍恣意酒後駕車,且嚴重超速駕駛,造成機車騎士死亡、家庭破碎,並無情堪憫恕之情,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事後未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或和解,國民法官認爲刑度不宜過輕,最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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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姓男子酒駕撞死機車騎士,雖然符合自首條件,南投地方法院國民法官認爲他有酒駕前科仍不知悔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