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拒酒測 臺中男遭警開罰查扣滑板車

洪男發現員警後以步行方式過馬路。(民衆提供/李京升臺中傳真)

員警發現洪男騎乘電動滑板車經過。(民衆提供/李京升臺中傳真)

電動滑板車目前也是許多人的日常交通工具,但酒後騎乘算不算違規?臺中市第一分局今天分享1件案例,1名48歲洪姓男子日前酒後,與同行女性友人騎乘電動滑板車,遭員警攔查卻拒絕酒測,結果因酒駕遭罰1200至2400元不等罰鍰,也因拒絕酒測遭罰4800元,更當場查扣電動滑板車,因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滑板車屬於其他慢車類型,若酒駕屬於違法。

中市警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日前凌晨5時執行巡邏勤務,在中區的三民路與光復路交叉口,發現1輛雙載的電動滑板車,洪男子見到員警攔查其他車輛時,立即將腳踩地,與同行的女姓友人從路口中央步行至騎樓,企圖閃避員警攔查。

洪男舉動反而引起員警注意,經員警上前攔查時,發現洪男身上散發出濃烈的酒精味,因此要洪男對酒精檢知器吹氣,但洪男擔心酒測值超標拒絕接受酒測,員警當場告知相關權益後,依法對其違規行爲進行舉發,並查扣所使用的電動滑板車。

第一分局指出,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電動滑板車等其他個人行動器具屬其他慢車,如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拒絕酒測,則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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