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未開雲端發票 將挨罰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

財政部近期緊盯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國稅局表示,只要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截至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但有部分境外電商目前仍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爲罰,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臺北國稅局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消費者有可能是我國境內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因此境外電商應具備判斷電子勞務買受人爲自然人或非自然人的機制。倘若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配賦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機關團體(配賦扣繳統一編號者),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至於境外電商所收取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的我國來源所得,如其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該筆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