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綠能業者須承擔備用容量

經濟部近日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太陽光電業者3.3%、離岸風電10%等,生質能與地熱則爲15%,只要是轉供給半導體、電子業的太陽光電及風電案場,都要承擔相應備用容量義務。

經濟部表示,適用須承擔相應備用容量之案場,主要爲區塊開發3-1期、3-2期、以及大型太陽光電業者,只要不是售電給臺電的售電業者都適用。

此外,該辦法認可備用供電容量來源有三類,一爲儲能設施、二爲需量反應、三爲燃氣發電。再生能源售電業者籌措備用供電容量,除了自建、向其他業者購買之外,亦可向臺電購買,臺電現也在規畫相關商品。

舉例來說,以500MW離岸風場爲例,須承擔備用容量爲10%,也就是50MW,風電業者可以向臺電購買50MW燃氣機組容量。

經濟部表示,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而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但依現行規定計算的各年度義務數額不一,不利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爲鼓勵更多電業加入綠電市場,經濟部檢討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並提出本辦法修正草案。

不同綠電售電給用戶,須承擔備用供電容量不同。太陽光電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爲3.3%、陸域風力爲6.7%、離岸風力爲10%、小水力爲10%,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爲15%,生質能15%、地熱能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