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扣押 迴歸中立纔是正道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獎勵容積案,向臺北地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後,土地所有權人鼎越公司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二度撤銷扣押土地,直指本案有無扣押土地的必要性及京華城興建比例,地院並未詳盡調查,發回地院更審。從高院二度發回的理由,可以看出檢方聲請扣押土地的必要性不足,甚至以扣押京華城土地,威逼不認罪的被告吞下損失之嫌。

臺北地檢署偵辦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媒體報導沈慶京疑似捐款政治獻金210萬元行賄,但從社會實務看來,210萬元對比京華城20%容積獎勵實在不成比例,讓人懷疑檢方是否查無金流,藉由特定媒體和名嘴醜化京華城,進而扣押土地利誘相關被告認罪。

檢方急攻柯文哲涉收賄貪污罪,對於20%容積獎勵是否違法的見解,似有都市計劃專業不足與錯誤認知,以致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的理由明顯違誤。

首先,北檢指控第三人鼎越公司享有京華城20%容積獎勵的犯罪所得,面積5585坪每坪市價200萬元,估計有111億多不法利得,讓人不解的是,容積獎勵是樓地板面積,任何稍具地政或都市計劃概念的人皆知,房子還沒有蓋,哪來的樓地板面積,法律規定查扣標的必須是已實現的犯罪所得,是蓋好的樓地板面積,怎麼會是查扣價值372億的「整片土地」?又爲什麼沒有扣除成本?檢方偵辦的是20%容獎有沒有違法,京華城土地不是偵查標的、檢方查扣標的錯誤且超越比例原則,已經違法。

此外,北檢認定本案涉犯圖利罪,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明知違法」,然而本案偵查標的20%容積獎勵是經臺北市政府獨立機關都委會依法定程序歷經數十次開會討論拍板定案,再經臺北市政府公告都市計劃細部計劃,才核發京華城建照,這些法定程序皆爲合議制,程序複雜且時間長久,20%容積獎勵是否明確違法?未來到法院將被考驗。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市府覈定容積率的行政處分一經確定,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要受其拘束,就連普通法院的民刑事庭都無權對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的實體內容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查,否則有越權干預行政處分機關和行政法院職權的問題。因此,北檢當然不能自行越權認定容獎20%的行政處分「違法且無效」,據以聲請扣押土地。

法院裁定扣押京華城土地,將使土地無法處分移轉,聯貸銀行團抽銀根,若北市府也處分停工,這片土地蓋不下去,將成爲爛尾樓,造成公共安全危機、城市發展受阻、附近房價下降、企業倒閉、員工生計無着、業者鉅額損失等一連串的影響,爲未來埋下國家賠償的危機。

近幾月來,檢方辦案殺紅了眼,還涉嫌結合特定媒體、名嘴歇斯底里地帶風向,迴歸司法中立、行政中立與法律專業,纔是正道。(作者爲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