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糗大了!蒐證不足 「煙火哥」法官裁免罰

警方糗大了 蒐證不足「煙火哥」法官裁免罰。(資料照)

被稱「煙火哥」的邱姓男子,因爲3年前與藍姓女子有車禍糾紛,他遭警方指控在對方住處附近隨意施放煙火報復,新北市新店警分局依違反社維法將他移送,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警方的蒐證畫面沒有拍到燃放鞭炮之過程,也證據佐證犯罪,裁定不罰。可抗告。

新店分局移送指出,今年5月1日清晨6點半,邱男駕駛自用小客車,到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的社區旁停車場施放、投擲具有殺傷力之煙火,滋擾藍女生活,更因此驚擾周遭居民,邱男涉犯社維法,移請北院審理。但邱男否認有施放、投擲煙火及滋擾住戶之行爲。

北院認爲,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及上開地點之GOOGLE地圖,雖可認邱男的汽車曾行經事發地點,但畫面中未攝得燃放鞭炮之過程,亦未能確認燃放鞭炮之人及其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爲何。

法官指出,邱男另案與他人之對話內容,其上並未顯示對話日期,也未提及邱男在今年5月1日於新店寶興路燃放鞭炮,難確認邱男是施放、投擲具有殺傷力之煙火及滋擾民衆之人,因此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