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長不請辭 303跳電誰該扛
(本報系資料照片)
3日全臺大停電,臺電董事長和總經理已請辭,但經濟部長王美花卻僅向行政院長「自請處分」,讓民進黨籍的前總統陳水扁和前立委林濁水看不下去,紛紛表示王美花應立即辭職下臺。
在野的國民黨立委則多認爲,王美花應爲政府能源政策錯誤辭職,以負起政治責任。然而,行政院長對王美花自請的「處分」,真的存在某種可處分的制度嗎?若王美花不用請辭,是否意味大停電應是政府政策錯誤的集體責任,該由更高層來扛錯呢?
王美花自請處分系因她承認主管業務有所疏失,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故該「處分」是種「懲罰」,以示負責性質的處置。然而,儘管王美花具有「高濃度」的常任事務官性格,但畢竟已是政治任命的政務官,理應知道政務官應有負起政治責任的風骨。
對政務官並不存在記申誡、小過及大過處分的制度;那麼,王美花想自請什麼處分呢?其實,王美花自請處分的「潛臺詞」是想表達「我並不戀棧,但去留概由長官決定」。畢竟,政務首長辭職對行政院長和總統來說,並不是件小事。何況,民進黨政府必將部長因失職而請辭負責,視爲自己承認執政出現重大疏失,這與民進黨執政以來擅於「甩黑鍋」給下屬揹,本爲不相容的執政風格。
在蔡英文主政下,內閣政務官鮮少爲政策下臺,只有像臺鐵的重大傷亡事故纔不得不顧及民怨。但前交通部長吳宏謀在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中,剛開始時就像個「局外人」;另一位交長林佳龍在太魯閣號事故中也先是「待罪搶救」,兩人都是隔一段時日後行政院才勉予辭職照準;而且,吳宏謀還因高層需考量「大菊爲重」,沒多久後再獲任中華郵政董事長,林佳龍則獲外交部聘爲「無任所大使」,都被譏爲「下臺有好報」。
除了颱風、地震等因素外,陳水扁和馬英九任內沒發生過大停電,但蔡英文上臺後,2017年迄今就大停電4次,且去年至今就發生了3次。如果不斷的大停電其實是因能源政策錯誤造成的,那要王美花一人扛下責任辭職,那麼無論她的繼任者是誰,恐怕沒多久又將因下一次的大停電而辭職,這可能也是蔡總統和行政院長不敢讓她辭的原因。
王美花固然稱大停電不是政策錯誤造成的「缺電」,但她至少承認兩次是「人爲疏失」,所以她督導不力的責任不可免。依據考試院研擬的「政務人員法」草案規定,「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爲政務人員應辭職以負政治責任的情形之一。王美花的自請處分,說明了此種將「政治責任法制化」的立法理由,確實符合國情需要,但這也是遭行政院杯葛迄今的原因。
臺電董事長、總經理可「處分」,但卻已請辭,部長應該請辭,卻來個自請處分唬弄社會大衆。如果王美花不用下臺,那請問,是不是代表她只是在執行更高層的政策,所以該負責的是蘇貞昌還是蔡英文呢?(作者爲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