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醫師爲醫療廣告「違憲」! 判決立即失效 關鍵理由曝光
憲法法庭3日針對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案作成違憲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判決主文及理由。(林偉信攝)
前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因審理黃姓醫師刊登挨罰5萬元的案件,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醫療法》84條,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的部分,違反言論自由保障,判決立即失效。
本案是因2015年黃姓醫師在他臉書粉絲專頁,刊登關於修復皮膚老化及解決掉髮問題等的療法,隔年,臺北市衛生局認定黃男的文章是醫療廣告裁罰5萬元,黃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吳佳樺法官審理後認爲,醫療法限制只有醫療機構才能醫療廣告,醫師或其他非醫療機構都不得爲醫療廣告,是對醫師進行差別待遇,侵害醫師關於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況且醫療廣告是具有商業上的意見表達,屬商業性言論,禁止醫師醫療廣告限制其言論自由。
吳佳樺指出,限制從事醫療廣告者必須是醫療機構,類似行業獨佔制度,並非個人努力就可以達成,依照大法官多次釋憲所建立的職業自由三階理論,醫療法的限制規,也侵害了非醫療機構的醫師之職業自由。
法官吳佳樺也舉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爲言論自由是在保障對話,不單是保障表意者說的自由,同時也在保障接收資訊者「接收資訊的權利」,使消費者及大衆得接收正確商業資訊作成決定,因此全面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非重要的政府目的應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