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發公司與關係人重大交易 需先提股東會
金管會爲配合實務運作及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去年11月公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草案,聚焦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提升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品質、放寬以投資爲專業者部分交易的資訊揭露規定等3項重點。
證期局主秘高晶萍表示,過往公發公司與關係人資產交易,若達一定金額只須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此次修法明訂公發公司或非屬國內公發公司的子公司,若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公發公司總資產逾10%,需先提交股東會通過才能進行。
金管會統計,2020年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關係人交易共1554筆,其中金額達公司總資產逾10%者僅36筆,以不動產交易和取得股權爲主。考量公發公司若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可免提股東會決議,以及上述交易型態,預期新制影響不大。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將可進一步保障少數股東對關係人交易表達意見權利,強化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品質,並提升資訊揭露與公司風險攸關性,以利投資人作爲投資決策參考。此外,金管會亦將循序漸進,持續推動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
金管會指出,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本季發佈「關係人交易指引」,提供公司瞭解各類型關係人交易相關規範重點及全貌。同時,近期將進一步參考國際規範,研議強化提交股東會資訊。
金管會表示,已請證交所委託專家於今年第二季完成上述研究,並預計分別於第三季及第四季,配合研修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後續將於2023~2024年研議調整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