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股東投票權不是私權
金管會30日針對大同股東會限制部分股東投票權,發佈四大聲明,一是金管會不介入,但要求公司遵守相關規定;二是大同行爲「有違股東行動主義」,投保中心已在現場提出異議;三是要求大同召開重訊說明會,說明限制投票的理由,且由集保儘快審覈相關作業,若確定大同違反股務相關規定將處分,屆時大同將成爲首家被處份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的公司。四是大同股東若認爲股東會有瑕疵,侵害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證期局也表示,證交所已要求大同要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若說明不清楚,會再限期解釋,若仍無法交待清楚,證交所將依營業細則及重訊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給予大同罰款、變更交易等處置,最重可能是停止股票交易或終止上市。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大同引用來限制部分股東投票權的理由,是用企並法27條的規定,但其實羅得投資、競電投資、三亞投資等在2018年5月18日及10月26日,二度依證交法43-1條向金管會申報持股,共達11.02%。
因此金管會亦有四大認定,一是大同市場派有依證交法進行相關資訊揭露及申報,符合法規;二是證交法43-1條並沒有限制股東權的規定;第三是無論企並法、證交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投資人是否爲未經覈准投資的陸資,任何法規的解釋都不應由大同公司來認定,即股東會現場「就應給股東表決權與選舉票」;第四是股東投票權不是「私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